邵哲臻吧 关注:10贴子:82
  • 0回复贴,共1

杨政与上海澳饰鼎皮草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原告:杨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系原告杨政之妻),女。
被告:上海澳饰鼎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贤铭,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政与被告上海澳饰鼎皮草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政撤诉。
本案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5元,由原告杨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晓敏


IP属地:上海1楼2017-06-09 20: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