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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了律师的饭碗:农民拆迁受气了走民告官,胜诉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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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粉丝打电话咨询拆迁问题,半个小时也没把问题说清楚,给对方提了好几个建议,他都固执的认为行不通。农地圈也是爱莫能助了。
  农村拆迁争议比较多。虽然中央关于各项拆迁规定是明确的合理的,是有法可依的。个别地方企业在执行拆迁的过程中,往往唯利是图,有法不依。

一、民不与官斗,在农民心中有着深深的烙印!
  农民在拆迁过程中相对于拆迁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法律知识不了解,拆迁政策不了解,拆迁信息不清楚,在很多拆迁项目中,农民往往处在两眼一抹黑的情况。合法权益被无故侵害之后,往往无所适从,手忙脚乱,甚至病急乱投医,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民不与官斗,在农民的天然认知中刻下了深刻的络印。不到万不得已,农民是不愿意起诉政府的。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农民在起诉政府的过程中,如何增加胜诉的概率(律师朋友不要怪小编多事儿哈)。

二、政策对民有利:民告官请把心放到肚子里,由“官"负责举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这句话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如果有民告官的官司,官员一方需要自己出示证据来证明自己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证据是不需要"民"提供的。
  农地圈备注: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于民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了解了法律,其实也没那么难嘛)。
  重要的是,农民要求索赔时,也许有出示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平时许有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多留证据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三、是祸躲不过:行政机关赖着不出席,法院照样可以判“官”败诉
  再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白了就是,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照样免不了承担败诉后果。

四、没有证据啥都是白搭:偷拍,偷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无害第三方的情况下)
  来看法律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木有灰心?有木有失望?不怕不怕。
  无害第三方的偷录偷拍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的,关键要把握好度(鉴于比较敏感,简单几句带过):
  1、不想被别人发现,就别扛着录音机过去,设备要小巧。
  2、优先考虑现场交谈录用,一是音质好,二是可以防止对方挂电话,证据中断。
  3、窃听不合法,不要侵犯对方隐私,你要在法庭上说是窃听来的,自己就撞墙去吧。(把握好度)
  4、关键信息要完整,不要使用日常称呼(老王,你公司等),鬼知道老王是谁,隔壁老王到时很有名。
  5、办大事者不拘小节,核心是让对方承认事实,别的都是次要的。(闲聊半天不谈正事,自己找洗脸盆把自己淹死算了)

五、自己的利益难道要别人来帮你维护,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每一分权益!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严格保护拆迁农民的权益,拆迁过程要依法依规。但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不依法不依规的情况绝非个案。
  作为弱势的农民,维权过程也要依规依法。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一点一滴的权利。
  如果你自己的权益自己都不去争取和维护,还指望别人帮你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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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6-14 09: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