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信条例》第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2、《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第二条要求,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3、《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第二条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4、《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第七条“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