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网上信息:
2017年7月,内蒙古正蓝旗法院判决该案:
http://www.nmgcb.com.cn/fazhi/2017/0714/137745.html
内蒙古正蓝旗猎杀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最高被判16年
2017年07月14日16:19来源:内蒙古晨报全媒体编辑:海清
◆庭审现场 图片由正蓝旗人民法院提供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赵新宇 通讯员 苗春军)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今天下午从正蓝旗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4日,正蓝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禹胜永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苏德毕力格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秋立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建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桂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哈斯巴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草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在正蓝旗洪图淖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290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琵鹭1只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水禽 60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杨草原为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欲运输涉案天鹅,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李桂新、杨建光在乌拉盖管理区郊外采取投毒的禁用方法毒杀、捡拾赤麻鸭 8 只、云雀96只,小短趾百灵8只,百灵鸟 145 只,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只。
正蓝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290只、白琵鹭1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事先预谋,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草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到达投毒现场,欲运输天鹅死体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草原属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毒死赤麻鸭8只、小短趾百灵8只,云雀96只、蒙古百灵145只,属情节严重,四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建光、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光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桂新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据了解,正蓝旗人民法院根据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内蒙古正蓝旗法院判决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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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正蓝旗猎杀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最高被判16年
2017年07月14日16:19来源:内蒙古晨报全媒体编辑:海清
◆庭审现场 图片由正蓝旗人民法院提供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赵新宇 通讯员 苗春军)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今天下午从正蓝旗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4日,正蓝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禹胜永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苏德毕力格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秋立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建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桂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哈斯巴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草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在正蓝旗洪图淖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290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琵鹭1只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水禽 60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杨草原为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欲运输涉案天鹅,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李桂新、杨建光在乌拉盖管理区郊外采取投毒的禁用方法毒杀、捡拾赤麻鸭 8 只、云雀96只,小短趾百灵8只,百灵鸟 145 只,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只。
正蓝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290只、白琵鹭1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苏德毕力格事先预谋,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秋立、图布新乌力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图布新乌力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草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禹胜永提供交通工具,到达投毒现场,欲运输天鹅死体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草原属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毒死赤麻鸭8只、小短趾百灵8只,云雀96只、蒙古百灵145只,属情节严重,四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建光、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光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桂新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据了解,正蓝旗人民法院根据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