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在的旅游业发展迅猛,各个领队、导游也层出不穷,为了便于国家旅游局的管理,2017年8月14日国家对领队作出了一下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一)大专以上学历
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详见附件2)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
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详见附件3)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
详细见:http://www.waidz.com/news/120.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一)大专以上学历
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详见附件2)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
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详见附件3)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
详细见:http://www.waidz.com/news/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