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青年之声”成长维权对对谈:传销“变脸”又“变种”,你可认清?在线访谈举行,“青年之声”成长服务联盟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中),“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右)从法律角度为广大网友揭露了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中国青年网特约记者 邢燕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4日电(特约记者 马慧娟)“打击传销涉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信、民政、教育等很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大家应该聚合起来,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发现隐患就尽早解决,消除传销滋生的土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优化的社会环境。”“青年之声”成长服务联盟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说。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张超、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近日这些殒去的生命,让传销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彻底铲除社会毒瘤,也成为社会的一个共识。8月23日,“青年之声”成长维权对对谈:传销“变脸”又“变种”,你可认清?在线访谈举行,邀请郭开元与“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从法律角度为广大网友揭露了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提醒广大青年如何了解、辨别和远离传销。
传销是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郭开元从《刑法》入手,分析了传销的特征。《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有组织的诈骗活动,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它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郭开元说,由此再来看传销的三大特点:“先交入门费”“拉下线捞本”“按团队计酬”,就更容易看清其本质了。
“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其实已经走了近20年的历程了。”李超峰说。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传销是一种禁止的行为,这也开启了我国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年,国务院又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区分了传销和直销的概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后增加一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可见,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于传销的法律规定正在逐步明确和完备,但是由于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某些部门执法不畅等问题,造成大家在法律层面对传销认识出现了偏差。”李超峰说。
互联网加大和放大了传销的危害
郭开元认为,在打击传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交和移动技术的发展,传销出现了“变脸”又“变种”的新情况。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招聘”“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培训”等大旗,甚至编造“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使传销活动变得更加隐蔽,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也日趋职业化。
“互联网的环境下,传销的危害性加大了、也被放大了。”郭开元说。在传统社会,传销主要通过熟人、朋友之间来相互欺骗,拉人入伙。到了互联网的平台,一些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就被扩大了,加盟企业、参加培训、创业投资、相亲、找工作,这些对陌生人的诱惑,也加大了。这也是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李超峰认为,这种“变脸”又“变种”的现象也为相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带来一些困难。传销组织和作案人员的流动性加大了,甚至出现了一些“虚拟窝点”,这也加大了相关人员搜集证据的难度。同时,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对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打击传销的过程中,李超峰强调,应该从立法上改变目前网络监管与市场监管不到位甚至缺失的状况。“在我国,市场监管属于工商部门的范畴,网络监管属于公安网监部门的范畴,侦查取证属于公安经济侦查或者刑事侦查的范畴,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说这几个部门还不能形成合力,治理存在一些漏洞。”李超峰说。
多管齐下,多方联动,建立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郭开元认为,四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必要的,应当加强分工与合作、重拳出击,对传销活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发现了就打击、就取缔,还要从源头上进行清查和排除,早发现,早治理。李超峰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并建立各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避免“割韭菜”式的传销治理。
“互联网企业和平台应当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应当主动去整改、去弥补漏洞,避免技术被传销组织利用,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工具。”郭开元说。
面对大学生为何成为传销组织“下手”的重点目标,李超峰认为,大学生在身体和心理层面,都处于一个不成熟的时期,相对单纯,容易被洗脑,从而被发展为下线。加之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社会上“一夜暴富”心理的影响,使他们成为易受骗的人群。他建议,广大青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平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传销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同时,要培养正确的就业观、财富观,不要心存侥幸,抱有“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心理。
在郭开元看来,清除传销,预防比打击更重要。而在预防方面,增加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传销组织的能力,除了靠学生零散的自学,应当重视对其系统的教育,就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加入反传销教育的内容。“现在青年人的生活已经与网络密不可分,提高他们对求职、交友、婚恋等平台上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使其对传销新的手段有清晰的认识,知道传销的危害,一旦受骗,如何自保,如何维权,这样的教育很重要。”郭开元说。
李超峰强调,“对于传销的治理,我们要有信心、有决心,政府全面清查、全民参与抵制,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了解传销、认识传销、远离传销、打击传销,我们就不会误入歧途”。
据悉,本次访谈由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导,“青年之声”综合服务办公室、“青年之声”成长服务联盟、“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青视讯·手机电视台联合主办。中国青年网官方微博、未来网官方微博、团中央“青年之声”、微邦“青年之声”直播厅进行了视频直播,观看直播人数达2.7万。
(原标题:“青年之声”专家建议:青少年教育应加入反传销内容)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4日电(特约记者 马慧娟)“打击传销涉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信、民政、教育等很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大家应该聚合起来,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发现隐患就尽早解决,消除传销滋生的土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优化的社会环境。”“青年之声”成长服务联盟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说。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张超、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近日这些殒去的生命,让传销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彻底铲除社会毒瘤,也成为社会的一个共识。8月23日,“青年之声”成长维权对对谈:传销“变脸”又“变种”,你可认清?在线访谈举行,邀请郭开元与“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从法律角度为广大网友揭露了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提醒广大青年如何了解、辨别和远离传销。
传销是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郭开元从《刑法》入手,分析了传销的特征。《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有组织的诈骗活动,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它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郭开元说,由此再来看传销的三大特点:“先交入门费”“拉下线捞本”“按团队计酬”,就更容易看清其本质了。
“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其实已经走了近20年的历程了。”李超峰说。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传销是一种禁止的行为,这也开启了我国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年,国务院又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区分了传销和直销的概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后增加一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可见,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于传销的法律规定正在逐步明确和完备,但是由于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某些部门执法不畅等问题,造成大家在法律层面对传销认识出现了偏差。”李超峰说。
互联网加大和放大了传销的危害
郭开元认为,在打击传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交和移动技术的发展,传销出现了“变脸”又“变种”的新情况。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招聘”“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培训”等大旗,甚至编造“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使传销活动变得更加隐蔽,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也日趋职业化。
“互联网的环境下,传销的危害性加大了、也被放大了。”郭开元说。在传统社会,传销主要通过熟人、朋友之间来相互欺骗,拉人入伙。到了互联网的平台,一些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就被扩大了,加盟企业、参加培训、创业投资、相亲、找工作,这些对陌生人的诱惑,也加大了。这也是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李超峰认为,这种“变脸”又“变种”的现象也为相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带来一些困难。传销组织和作案人员的流动性加大了,甚至出现了一些“虚拟窝点”,这也加大了相关人员搜集证据的难度。同时,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对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打击传销的过程中,李超峰强调,应该从立法上改变目前网络监管与市场监管不到位甚至缺失的状况。“在我国,市场监管属于工商部门的范畴,网络监管属于公安网监部门的范畴,侦查取证属于公安经济侦查或者刑事侦查的范畴,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说这几个部门还不能形成合力,治理存在一些漏洞。”李超峰说。
多管齐下,多方联动,建立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郭开元认为,四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必要的,应当加强分工与合作、重拳出击,对传销活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发现了就打击、就取缔,还要从源头上进行清查和排除,早发现,早治理。李超峰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并建立各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避免“割韭菜”式的传销治理。
“互联网企业和平台应当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应当主动去整改、去弥补漏洞,避免技术被传销组织利用,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工具。”郭开元说。
面对大学生为何成为传销组织“下手”的重点目标,李超峰认为,大学生在身体和心理层面,都处于一个不成熟的时期,相对单纯,容易被洗脑,从而被发展为下线。加之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社会上“一夜暴富”心理的影响,使他们成为易受骗的人群。他建议,广大青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平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传销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同时,要培养正确的就业观、财富观,不要心存侥幸,抱有“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心理。
在郭开元看来,清除传销,预防比打击更重要。而在预防方面,增加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传销组织的能力,除了靠学生零散的自学,应当重视对其系统的教育,就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加入反传销教育的内容。“现在青年人的生活已经与网络密不可分,提高他们对求职、交友、婚恋等平台上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使其对传销新的手段有清晰的认识,知道传销的危害,一旦受骗,如何自保,如何维权,这样的教育很重要。”郭开元说。
李超峰强调,“对于传销的治理,我们要有信心、有决心,政府全面清查、全民参与抵制,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了解传销、认识传销、远离传销、打击传销,我们就不会误入歧途”。
据悉,本次访谈由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导,“青年之声”综合服务办公室、“青年之声”成长服务联盟、“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青视讯·手机电视台联合主办。中国青年网官方微博、未来网官方微博、团中央“青年之声”、微邦“青年之声”直播厅进行了视频直播,观看直播人数达2.7万。
(原标题:“青年之声”专家建议:青少年教育应加入反传销内容)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