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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对行政案件采取“不立不裁” 冷处理 违者坚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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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当事人刘春华于2017年8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对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当日立案庭工作人员接收相关诉讼材料及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刘春华至今还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对此,希望引起@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 @京法网事 @北京检察二分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北京二中院对当事人刘春华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合法的诉权。


1楼2017-09-09 21: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