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春华诉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政府信息公 开案作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刘春华起诉,并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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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 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 理人、指定代 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 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 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 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上诉期限为送达裁定书之日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如果是行政判决书,上诉期限为送达判决书之日次日起十五内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描述混乱,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对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此,刘春华表示,将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居然不懂判决与裁定如何适用,应当适用裁定文书,制作成判决书,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此,希望引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务培 训,对未经培 训合格或者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不能胜任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文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媒体评论:东胜区人民法院确实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还有一个书记员,即便是法官助 理拟稿,法官审稿签发,书记员校对,至少也有三道程序,如此明显的错误难道四个人都没看出来?这么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对法律轻慢的人,当初是怎么经过层层遴选成为法官的呢?东胜区人民法院你应该出来给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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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 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 理人、指定代 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 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 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 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上诉期限为送达裁定书之日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如果是行政判决书,上诉期限为送达判决书之日次日起十五内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描述混乱,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对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此,刘春华表示,将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居然不懂判决与裁定如何适用,应当适用裁定文书,制作成判决书,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此,希望引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务培 训,对未经培 训合格或者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不能胜任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文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媒体评论:东胜区人民法院确实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还有一个书记员,即便是法官助 理拟稿,法官审稿签发,书记员校对,至少也有三道程序,如此明显的错误难道四个人都没看出来?这么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对法律轻慢的人,当初是怎么经过层层遴选成为法官的呢?东胜区人民法院你应该出来给解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