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散煤的通告
2017-09-14 枣强县政府
为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的要求,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散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散煤销售网点从即日起停止销售,并立即封存,储存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处置。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和使用散煤。储存和使用散煤单位、居民用户,从通告之日起停止储存和使用,并立即封存,禁燃区内现有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回收,禁燃区外剩余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置换洁净型煤。
禁止燃煤区域为:枣强镇(包括县城区域)、肖张镇、马屯镇、王常乡、王均乡(郑昔路北)、唐林乡(郑昔路北)区域。
三、加强过境车辆检查。由交警、交通和食市部门在县界设立检查站,依法对散煤运输车辆实施检查,严禁进入我县境内销售。
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县范围内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食市、公安、交通、环保、发改、交警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自通告之日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散煤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五、投诉举报。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经营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等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3日
2017-09-14 枣强县政府
为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的要求,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散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散煤销售网点从即日起停止销售,并立即封存,储存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处置。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和使用散煤。储存和使用散煤单位、居民用户,从通告之日起停止储存和使用,并立即封存,禁燃区内现有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回收,禁燃区外剩余散煤将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置换洁净型煤。
禁止燃煤区域为:枣强镇(包括县城区域)、肖张镇、马屯镇、王常乡、王均乡(郑昔路北)、唐林乡(郑昔路北)区域。
三、加强过境车辆检查。由交警、交通和食市部门在县界设立检查站,依法对散煤运输车辆实施检查,严禁进入我县境内销售。
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县范围内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食市、公安、交通、环保、发改、交警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自通告之日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散煤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五、投诉举报。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经营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等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