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土地继承,有可以自由传给女儿的(没有儿子的伍德豪斯先生,《爱玛》直接点出这是一位富有的女继承人,而她父亲有“产业、房子和女儿”)也有必须由远亲继承的(没有儿子的班内特先生,《傲慢与偏见》五位女儿都没法继承)
那么限嗣继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查了些资料,只知道长子继承制和限定男嗣继承,都可能是土地最初的附加条件,可能是领主分封时规定战时土地上要有男丁响应他协同作战;也可能是女儿出嫁时父亲为了保住女儿及其未来孩子的利益而与夫家谈判的结果。
但是具体有没有实例呢?
比如说:
直系无儿子继承,必须由远亲继承(或者充当假定继承人的话),是必须由最初协议中的受益方的男性子嗣的男嗣,还是女性子嗣后代中的男嗣也可?直系女儿的儿子可以吗?好像班内特先生长寿,看到了五个女儿生了不少外孙,他可以从中选择一个外孙继承田产、其他财产由女儿平分(鉴于书中提到他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田产,看来也分不了多少给女儿),没有柯林斯先生什么事?还是就算他有了好几个外孙,也还是要由柯林斯先生继承田产呢?
恳请大佬作答
买了咸鸿昌老师的《英国土地法律史》、商务印书馆的《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以及阎照祥、姜德福老师的几本贵族研究著作,越看越糊涂了……
那么限嗣继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查了些资料,只知道长子继承制和限定男嗣继承,都可能是土地最初的附加条件,可能是领主分封时规定战时土地上要有男丁响应他协同作战;也可能是女儿出嫁时父亲为了保住女儿及其未来孩子的利益而与夫家谈判的结果。
但是具体有没有实例呢?
比如说:
直系无儿子继承,必须由远亲继承(或者充当假定继承人的话),是必须由最初协议中的受益方的男性子嗣的男嗣,还是女性子嗣后代中的男嗣也可?直系女儿的儿子可以吗?好像班内特先生长寿,看到了五个女儿生了不少外孙,他可以从中选择一个外孙继承田产、其他财产由女儿平分(鉴于书中提到他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田产,看来也分不了多少给女儿),没有柯林斯先生什么事?还是就算他有了好几个外孙,也还是要由柯林斯先生继承田产呢?
恳请大佬作答
买了咸鸿昌老师的《英国土地法律史》、商务印书馆的《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以及阎照祥、姜德福老师的几本贵族研究著作,越看越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