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推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2 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标准
(一)进城购房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购房户自愿的前提下保持不变。
(二)农村居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所购主房房屋合同单价5%的补贴。
(三)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实际入住后,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网签合同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到教育部门登记,由教育部门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就学,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四)保障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各项权益。鼓励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将户口迁入县城,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五)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为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提供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可结合各自实际,设计符合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需求的信贷产品,比如农村居民购房“安家贷”等,给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带来实惠。向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的优惠,缩短审批周期。
二、鼓励对象及条件
(一)享受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鼓励标准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房户户籍所在地为洪凝街道除洪凝居、却坡居、集后居、大尧居、和子沟居、大郭村居、郭村店子村、东郭村、西郭村、吕公堂村、同俗居、许家庄居、史家庄子居、桃园村、河西居、孙家岭村、我乐子村、大楼村、海眼口村、郑家庄子村、公家庄村、前旋子村、后旋子村、莫家庄子居之外及其他乡镇的村庄;2.购房户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应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且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3.所购住房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4.所购住房为首套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别墅、小产权房、安置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5.购房户在本村无违法占地。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进城购房货币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只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条件初审
购房户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进城购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购房户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完成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确认
购房户登录县住建局网站下载《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信息证明表》,向住建局相关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信息证明表》;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户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截止开具户籍证明之日,户口在所在地至少满一年以上);
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5.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未购买“五莲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县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签章确认《五莲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认定表》。
(三)选房和合同签订
1.购房户持县住建局签章确认的《五莲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自行选购新建商品住房,选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2.购房合同选择《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首页标明“农村居民申请补贴购房”字样,在合同中体现出农村居民购房事项及条款。合同签订后提交房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备案。
(四)补贴金额认定与公示
房管中心在购房户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为购房户出具《备案证明》,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补贴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本单位网站对领取补贴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房管中心一并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由房管中心和财政部门签章的《农村购房合同补贴认定书》。
(五)补贴发放与结算
购房户持县房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农村购房合同补贴认定书》到县财政部门结算,财政部门于每月末5日内进行受理、结算。领取补贴的房屋面积与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时,多支取补贴的,由开发商在收到测绘报告之日起30 日内统一组织购房户持测绘报告到县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购房户少领补贴的,由购房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购房户在领取补贴后如果发生重大变故(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解除合同、购房户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不予批准、购房户发生重大疾病、实测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需要退房的,应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并以补贴金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缴纳违约金;非因法定事由擅自变更登记备案的,除应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外,还应以补贴金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缴纳违约金。购房户变更登记备案或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交易所购住房的,应按上述规定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出具退款收据,购房户持退款收据到县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交易变更手续,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五莲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列支;县房管中心负责购房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楼盘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货币补贴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进城农村居民落户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对接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进城农村居民子女就学安置等工作;各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莲县管理部要认真落实上级金融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宣传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调配合,严格把关,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开发商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所售房屋的登记备案,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帮助购房户套取补贴资金,如有违反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日。
本意见施行前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五莲县人民政府
2017 年7 月4 日
一、鼓励标准
(一)进城购房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购房户自愿的前提下保持不变。
(二)农村居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所购主房房屋合同单价5%的补贴。
(三)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实际入住后,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网签合同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到教育部门登记,由教育部门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就学,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四)保障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各项权益。鼓励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将户口迁入县城,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五)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为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提供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可结合各自实际,设计符合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需求的信贷产品,比如农村居民购房“安家贷”等,给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带来实惠。向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的优惠,缩短审批周期。
二、鼓励对象及条件
(一)享受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鼓励标准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房户户籍所在地为洪凝街道除洪凝居、却坡居、集后居、大尧居、和子沟居、大郭村居、郭村店子村、东郭村、西郭村、吕公堂村、同俗居、许家庄居、史家庄子居、桃园村、河西居、孙家岭村、我乐子村、大楼村、海眼口村、郑家庄子村、公家庄村、前旋子村、后旋子村、莫家庄子居之外及其他乡镇的村庄;2.购房户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应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且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3.所购住房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4.所购住房为首套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别墅、小产权房、安置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5.购房户在本村无违法占地。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进城购房货币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只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条件初审
购房户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进城购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购房户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完成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确认
购房户登录县住建局网站下载《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信息证明表》,向住建局相关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信息证明表》;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户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截止开具户籍证明之日,户口在所在地至少满一年以上);
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5.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未购买“五莲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县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签章确认《五莲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资格认定表》。
(三)选房和合同签订
1.购房户持县住建局签章确认的《五莲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自行选购新建商品住房,选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2.购房合同选择《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首页标明“农村居民申请补贴购房”字样,在合同中体现出农村居民购房事项及条款。合同签订后提交房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备案。
(四)补贴金额认定与公示
房管中心在购房户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为购房户出具《备案证明》,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补贴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本单位网站对领取补贴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房管中心一并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由房管中心和财政部门签章的《农村购房合同补贴认定书》。
(五)补贴发放与结算
购房户持县房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农村购房合同补贴认定书》到县财政部门结算,财政部门于每月末5日内进行受理、结算。领取补贴的房屋面积与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时,多支取补贴的,由开发商在收到测绘报告之日起30 日内统一组织购房户持测绘报告到县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购房户少领补贴的,由购房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购房户在领取补贴后如果发生重大变故(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解除合同、购房户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不予批准、购房户发生重大疾病、实测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需要退房的,应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并以补贴金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缴纳违约金;非因法定事由擅自变更登记备案的,除应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外,还应以补贴金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缴纳违约金。购房户变更登记备案或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交易所购住房的,应按上述规定将补贴金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出具退款收据,购房户持退款收据到县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交易变更手续,经房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五莲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列支;县房管中心负责购房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楼盘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货币补贴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进城农村居民落户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对接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进城农村居民子女就学安置等工作;各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莲县管理部要认真落实上级金融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宣传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调配合,严格把关,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开发商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所售房屋的登记备案,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帮助购房户套取补贴资金,如有违反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日。
本意见施行前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五莲县人民政府
2017 年7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