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排教育一下只会bb隐私权和消费者权的法盲。
首先,经营者不得在工作内容外披露、利用消费者的身份证的个人信息,不代表经营者不可以在工作内容内合理使用这些信息。排查不尊重、蓄意侮辱成员的粉丝并在剧场等营业场所将其拉黑,都是正常的工作内容,冯薪朵作为与之相关的成员,尽管与丝芭为委托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仍属于事实上的丝芭的工作人员,因此,不存在任何侵犯隐私权。
此次民法总则颁行,人格权内容的不完善本身也是一大弊端。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对相关权利的认识不足与想当然。不能全怪你们
另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简单的说,你这次在我这里消费,我有义务保障你这一次的消费权利,但你下一次消费之前,我当然也有权利拒绝与你建立合同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很多人呀,片面强调自己消费者的权利,却刻意忽视经营者的权利,满口法律却丝毫不理解法的价值与内容。不得不说,这也是法治教育失败的体现
这两个内容,想扩展论述都是可以写论文的,某些园骑不懂,实属正常。
但是本着相互尊重的为人处事原则,其实从情理上也都不难理解。
是什么让你们成了口口声声维权,却连起码的权利内容都不懂的这副嘴脸呢?
这一点也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