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醉驾不妥 中途主动放弃
法院判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人中途主动放弃了醉驾行为,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27日20时许,王明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西关村自己租住的房屋里与朋友郭力、李吉一起喝酒聊天。当晚22时许,三人喝完酒后,王明开着自己的小轿车送李吉回家。然而当车行驶到半路时,王明感觉醉意上头,无法继续驾驶车辆,便将车停在路边,让郭力帮他找一名代驾。
就在王明等待代驾的时候,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明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王明因此站在了被告席上。
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当初在醉驾途中主动放弃醉驾行为,故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解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斌、马应录: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明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应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行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且接受处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法院根据王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程度对其免予了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性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行为犯,即抽象的危险犯。故只要行为人在醉酒后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为既遂。王明放弃醉驾的行为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讲,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既遂后的补救行为。之所以规定对主动放弃醉驾的行为可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良性行为。
法院判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人中途主动放弃了醉驾行为,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今年4月27日20时许,王明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西关村自己租住的房屋里与朋友郭力、李吉一起喝酒聊天。当晚22时许,三人喝完酒后,王明开着自己的小轿车送李吉回家。然而当车行驶到半路时,王明感觉醉意上头,无法继续驾驶车辆,便将车停在路边,让郭力帮他找一名代驾。
就在王明等待代驾的时候,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明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王明因此站在了被告席上。
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当初在醉驾途中主动放弃醉驾行为,故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解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斌、马应录: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明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应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行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且接受处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法院根据王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程度对其免予了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性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行为犯,即抽象的危险犯。故只要行为人在醉酒后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为既遂。王明放弃醉驾的行为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讲,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既遂后的补救行为。之所以规定对主动放弃醉驾的行为可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良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