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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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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邯字〔201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大名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西至平安大街,东至园东街,北至北京路,南至阳平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的场所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小区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树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安全监管、供销部门负责监督全县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应用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县政府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公布举报电话。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四)主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县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政告〔2017〕10号)同时废止。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1楼2018-02-11 20: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