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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认证 防爆合格证 200w 100w 150w 120瓦 防爆灯 led ex-kp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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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认证 防爆合格证 200w 100w 150w 120瓦 防爆灯 led ex-kplb-240 油田 出口 井架 标准

ATEX认证 防爆合格证 200w 100w 150w 120瓦 防爆灯 led ex-kplb-240 油田 出口 井架 标准
ATEX认证 防爆合格证 200w 100w 150w 120瓦 防爆灯 led ex-kplb-240 油田 出口 井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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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认证 防爆合格证 200w 100w 150w 120瓦 防爆灯 led ex-kplb-240 油田 出口 井架 标准

CEN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和粉尘
EN 1834-1: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组机车
EN 1834-2: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地下工作场所的I组机车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尘的II组机车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1]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 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对EN 500 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1: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2: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1999.08
对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1999.12
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试验方法-测定粉尘最小点燃温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险的结构和试验[1]
公告机构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这将由所谓的"公告机构"承担此任,成员国在本国内有相关的技术和设备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满足指令规定要求的机构中指定公告机构。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个"型式检验",涉及针对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评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质量保证程序保证"型式"将持续符合要求的一个报告。同时这些公告机构开展工作前被分配给一个编号,并且欧洲委员会要在OJEC上公告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可承担的任务,公告机构的行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他们是成员国所任命的。总的来说,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的各方(如设计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权代理、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使用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品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人员的技术能力;保守专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这种责任在国家法律中另有规定。此外,同时公告机构按照指令要求有多方面的职责,制造商(或被授权的代表)一直保持设备一致性的责任。涉及ATEX指令的公告机构以前有24个,截至2014年5月21日已经有67个欧洲机构获得了欧盟公告授权。[1]
合格评定及CE标志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指令94/9/EC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流程图如下(图1):?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欧盟ATEX工作构成
ATEX指令的工作构成有四个主要方面:管理与执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机构间的讨论和标准化。
ATEX执行委员会是根据ATEX 94/9/EC指令设立的,处理与他制定的条款相关的问题的管理。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仅由成员国组成。
专家工作组,通常也称作ATEX执行委员会,每年集会不超过两次,解决有关指令的事务,以消除在国家层次上不能解决的任何特殊问题。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来自成员国、候选人、工业界、标准化
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为了讨论有关市场监督问题和国家当局相互利益的其他问题,各国最近已经成立了他们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员会。这是一个有限制的集会,它通过内部的信任来处理这些问题。
为了保证在欧洲公告机构间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个独立的团体ExBNG(Ex公告机构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ATEX公告机构考虑和赞成应用协调技术的方法保证第三方介入。该团的文件发给ATEX执行委员会以保证透明度。
根据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尽管如此,该项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员会,例如根据ATEX指令,涉及机械的那些相关标准已被确定全部符合协调一致。[1]
总结
欧盟成员国为了创建单一市场,认识到消除存在的贸易壁垒是非常必要的,他们采取制定指令的方法,要求成员国"使他们的法律接近一致",并在欧洲层次上相应领域实施。这样,在防爆技术领域,自从1975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有关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76/117/EEC)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之后又发布了一些与地面和矿井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指令。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又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使指令的适用范围从防爆电气设备扩展到防爆非电气设备,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涉及到可燃性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环境。1999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与ATEX94/9/EC指令并行,对涉及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规定了雇主的责任。针对防爆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及设备和保护系统,欧洲标准化组织受委托制定出相应的"协调标准",以规定其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法。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的制造商,他们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这是快速进入有4亿5千多万公民的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的有效方法。所以欧洲防爆指令的实施,促进了潜在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保护系统在欧洲市场的贸易流通,为确保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这对制造商、用户和最终消费者都有利。并且,不论采用老方法还是今后采用新方法防爆指令,都对建立欧洲内部单一市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保证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在其成员国间自由流通具有重大贡献。密切关注ATEX指令的发展变化,熟悉它的实施方法,对如何采用ATEX指令使防爆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具有重要意义。[1]


1楼2018-02-12 03: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