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关于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公安机关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清河县公安局现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内容: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
(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故意毁坏、盗抢公私财物,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垄断建设工地、施工小区沙子等建材供应的;
(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雇请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垄断市场,破坏生产、抢占工地、强揽工程、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的;
(五)在街头、火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及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歌厅、舞厅、洗浴、发廊、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及住宅小区开设赌场、容留和强迫妇女卖淫涉毒的;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地下钱庄”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
(八)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
(九)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境外黑社会入境渗透以及跨国境发展的;
(十)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方式:
河北省公安厅 “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1-66565690、83033538
举报网站:http://www.hebga.gov.cn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扫黑办”
邢台市公安局 “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9-2618110,13001858110
电子邮箱:xingtaisaohei@163.com
通信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邢洲大道3060号邢台市公安局“扫黑办”
清河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9-8182122
电子邮箱:qhxxjjdzd@163.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公安机关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清河县公安局现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内容: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
(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故意毁坏、盗抢公私财物,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垄断建设工地、施工小区沙子等建材供应的;
(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雇请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垄断市场,破坏生产、抢占工地、强揽工程、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的;
(五)在街头、火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及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歌厅、舞厅、洗浴、发廊、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及住宅小区开设赌场、容留和强迫妇女卖淫涉毒的;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地下钱庄”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
(八)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
(九)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境外黑社会入境渗透以及跨国境发展的;
(十)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方式:
河北省公安厅 “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1-66565690、83033538
举报网站:http://www.hebga.gov.cn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扫黑办”
邢台市公安局 “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9-2618110,13001858110
电子邮箱:xingtaisaohei@163.com
通信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邢洲大道3060号邢台市公安局“扫黑办”
清河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19-8182122
电子邮箱:qhxxjjdzd@163.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