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015室。
法定代表人:周楚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雨,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故于2018年3月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韩卫旭
审判员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庄人杰
法定代表人:周楚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雨,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故于2018年3月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深圳和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韩卫旭
审判员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庄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