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7)沪0115民初71665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17-12-20法 官: 张巍巍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企业信息被 告: 沈晓勇苏银莲原告代理律师: 邵哲臻 [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裁定新检索结果再检索高亮本词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
委托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晓勇,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苏银莲,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沈晓勇、苏银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巍巍
人民陪审员华文东
人民陪审员乐新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璞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
委托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晓勇,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苏银莲,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沈晓勇、苏银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巍巍
人民陪审员华文东
人民陪审员乐新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