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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7)沪0106民初15663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17-12-12法  官: 纪岳峻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俞洲被  告: 石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代理律师: 邵哲臻 [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邵哲臻 [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俞洲,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石熊,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俞洲与被告石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俞洲经两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俞洲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岳峻
人民陪审员张庭建
人民陪审员吴立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毅


IP属地:上海1楼2018-04-14 11: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