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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重磅发文:养猪重点抓好这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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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公告重点要求加强畜禽移动监管以及疾病防疫监管,那么我们能从中看出哪些信息呢?
  一、鼓励规模养殖,集中屠宰
  公告第一条声明:“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分析:目前,技术设施、卫生防疫等行业标准构成了中小型企业进入屠宰行业的技术壁垒。但是相比之下,大部分中小型屠宰企业采用简单传统的屠宰工艺,设施落后,作坊式操作,污水不处理,检验检疫水平低,动物保护条件差,产品质量难保证,疫病防治难控制。利润太低不说,猪肉的质量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IP属地:河南1楼2018-04-16 15:07回复
    随着政府对肉类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对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强,落后的小型屠宰企业必将被逐渐淘汰,有自己品牌的大型龙头企业将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
    如果小屠宰被取缔,实际上散户和家庭农场的售猪渠道将更少。
    二、 加强疾病防疫监管
      公告第三条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公告第三条要求:“跨风险区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分析:中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本来是为了规范安全的养殖管理,避免疫病传播,保证公共安全卫生而存在的。但由于利益的作祟,监管不严,实际上形同虚设。尤其是近几年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猪链球菌等疫病的流行,更是将我国在动物防疫和监督方面的薄弱暴露无遗。这些疫情的爆发不但重创畜牧业,而且还影响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于是,痛定思痛,国家开始狠抓动物防疫了。


    IP属地:河南2楼2018-04-1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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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饲喂投入多少?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3-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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