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令“中国创新”走红世界,然而,创新背后畸形的竞争江湖,正在大面积让共享经济创新企业,深陷知识产权侵权泥潭。过去一段时间,共享经济模式一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边陷入野蛮生长、恶意抄袭的怪圈。一个产品或模式得到市场追捧后,一些创业公司急于抢占市场,习惯性的享受“拿来即用”,试图以最小成本及代价换取最大的商业利润。
这些看似精明的商业现象,却直接让原创设计蒙上巨大阴影,成为笼罩在创新者头上的乌云和行业发展的毒瘤。而由此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更是共享经济创新的一大痛点。
以迷你KTV为例,近日国内迷你KTV首例著作权维权案的宣判,再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沉重话题推到风口浪尖,也给这个风口的创业公司带来了诸多警示。
迷你KTV因山寨被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国内迷你KTV首例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歌神K-Bar和聆嗒minik对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侵权成立。
法院宣布,判令被告歌神K-Bar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
被告聆嗒minik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这是迷你KTV在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2017年7月,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理由同时起诉,将歌神K-Bar和聆嗒minik诉至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艾美科技诉称,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未经授权大量生产的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侵犯了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建筑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同时,被告擅自生产和知名商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产品,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艾美科技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艾美科技是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11月,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自投放市场后,已销售到全国300多个大中小城市,经过持续宣传和推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法院判定,被告产品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使用和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权产品在市场大量销售。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已构成侵权和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产品聆嗒minik同时构成对艾美科技“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产品歌神K-Bar机器图VS原告产品咪哒miniK


被告产品聆嗒minik内部照VS原告产品咪哒miniK
以上宣判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咪哒miniK属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而歌神K-Bar和聆嗒minik具有攀附咪哒miniK商品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如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一样,市面上与咪哒miniK外观高度相似的迷你KTV并不在少数,这些产品会不会是下一个被告上法庭的侵权商品?
在侵权事实之下,对于缺少识别撞了枪口的购买经营机器的商家,提供入驻场地的商业综合体,或者代理销售侵权商品的代理商,是否会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的法律风险,设备销毁带来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
创新不简单,抄袭有风险
创新需要相互尊重,更需要守住法律底线。一味模仿逐噱头不仅没前途,还会惹上官司。一旦侵权的事实成立,涉案产品不仅会面临禁销、销毁的风险,连带着品牌也会背上山寨的污点,甚至自此一蹶不振。在此也给创业者们一剂提醒:抄袭有风险,且“搬”且珍惜。
能够发展壮大的创业公司都有一条核心经验:那就是始终把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摆在首位。对于脚踏实地做产品做研发的创业者们来说,把好产品分享出去,也要把知识产权保护起来,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重敲侵权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早,后面侵权的风险就越小。
这些看似精明的商业现象,却直接让原创设计蒙上巨大阴影,成为笼罩在创新者头上的乌云和行业发展的毒瘤。而由此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更是共享经济创新的一大痛点。
以迷你KTV为例,近日国内迷你KTV首例著作权维权案的宣判,再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沉重话题推到风口浪尖,也给这个风口的创业公司带来了诸多警示。
迷你KTV因山寨被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国内迷你KTV首例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歌神K-Bar和聆嗒minik对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侵权成立。
法院宣布,判令被告歌神K-Bar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
被告聆嗒minik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这是迷你KTV在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2017年7月,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理由同时起诉,将歌神K-Bar和聆嗒minik诉至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艾美科技诉称,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未经授权大量生产的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侵犯了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建筑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同时,被告擅自生产和知名商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产品,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艾美科技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艾美科技是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11月,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自投放市场后,已销售到全国300多个大中小城市,经过持续宣传和推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法院判定,被告产品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使用和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权产品在市场大量销售。广州市千依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已构成侵权和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产品聆嗒minik同时构成对艾美科技“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产品歌神K-Bar机器图VS原告产品咪哒miniK


被告产品聆嗒minik内部照VS原告产品咪哒miniK
以上宣判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咪哒miniK属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而歌神K-Bar和聆嗒minik具有攀附咪哒miniK商品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如歌神K-Bar和聆嗒minik一样,市面上与咪哒miniK外观高度相似的迷你KTV并不在少数,这些产品会不会是下一个被告上法庭的侵权商品?
在侵权事实之下,对于缺少识别撞了枪口的购买经营机器的商家,提供入驻场地的商业综合体,或者代理销售侵权商品的代理商,是否会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的法律风险,设备销毁带来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
创新不简单,抄袭有风险
创新需要相互尊重,更需要守住法律底线。一味模仿逐噱头不仅没前途,还会惹上官司。一旦侵权的事实成立,涉案产品不仅会面临禁销、销毁的风险,连带着品牌也会背上山寨的污点,甚至自此一蹶不振。在此也给创业者们一剂提醒:抄袭有风险,且“搬”且珍惜。
能够发展壮大的创业公司都有一条核心经验:那就是始终把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摆在首位。对于脚踏实地做产品做研发的创业者们来说,把好产品分享出去,也要把知识产权保护起来,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重敲侵权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早,后面侵权的风险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