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实务聊吧 关注:1贴子:10
  • 0回复贴,共1

买卖合同纠纷中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买受人要注意提异议时间2年的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我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与对方先后共签订几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后经对账,对方欠我方90多万元形成诉讼。起诉后,对方假借来我公司会谈在饭店录了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音。在答辩时声称在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工矿产品没有足额供货和安装。第一份合同供货履行完成已经距离起诉时6年之久。对方取证的录音也没有显示没有足额供货,仅仅提到有一台没有安装,是因为没钱了没有让安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出上诉:“部分部件未运到上诉人公司,未给上诉人安装是事实;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录音中上诉人代表所称的是是被上诉人困难未给上诉人安装;对账是对合同数额的对账,并非是实际交付货物的款项核算”,我们答辩时认为:从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内容的前后语境来看“经济困难”是指没钱了的困难,而本案中是上诉人要给被上诉人钱,另外,在上诉人提交一审整理的录音资料书面呈示中对此内容刻意没有整理,提交该录音资料时是当庭提交,足见此处的对话内容是对上诉方不利的;关于上诉人称没有足额送货,《合同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上诉人称供货合同的标的物数量不对的抗辩在6年内从没有提出异议,应该是为数量与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因此:本案据当事人称是足额供货了。换个案子如果买卖合同供货方数量如果真的不对,买受人应该在两年之内提出异议,并保存提出异议的证据。否者,不应该对此提出抗辩。


IP属地:河南1楼2018-05-25 18: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