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胡蜂种类会以中蜂(中华蜜蜂)为食物,进行掠夺式侵略,这是不争的事实。当侵略行为发生时,中蜂主人会采取拍打、迁移等措施减少损失,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远距离将胡蜂毒死,导致胡蜂养殖者因经济损失而义愤填膺。那么,人工养殖的胡蜂的掠夺式侵略中蜂的行为是否违法,中蜂主人毒死胡蜂的行为是否犯法呢?
一、人工养殖的胡蜂侵略人工养殖中蜂,其行为如同“张家的狗去咬李家猪圈里猪”的行为。“张家的狗去咬李家猪圈里猪”,不论张家是否有故意行为,也不论张家是否有过错,从民法角度讲,张家都要负赔偿责任。同理,人工养殖的胡蜂掠夺式侵略了人工养殖的中蜂,胡蜂的主人就得负赔偿责任,不论是否故意,也不论是否过错,只因为胡蜂是“饲养”的,也就是说,只要一沾上“饲养”行为,人就得为被饲养的动物负责,包括它的功绩和罪过都得负责。
二、中蜂主人毒死前来侵略中蜂的胡蜂,其行为如同“狗去咬人工饲养的熊猫,被熊猫主人打死”的行为。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人办理特殊养殖许可后,养殖了熊猫。如果狗去咬熊猫,熊猫的主人把狗打死,打狗人是不违法的,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中蜂也是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倒数第二种),与熊猫一样,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中蜂受到胡蜂的掠夺式侵略,中蜂的主人毒死胡蜂,也是正当的,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人工养殖的胡蜂去侵略其它胡蜂和意蜂(即意大利蜜蜂,上世纪引入中国),其行为如同“农村放养的狗相互干架”,人不会为“狗咬狗”的行为事承担法律责任。同理,胡蜂间相互打斗侵略的行为,人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被侵略的对象是胡蜂和意蜂,而大多数胡蜂和意蜂都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侵略者和被侵略者都处在同一阶位,没有法律保护歧视。
四、鉴于多数胡蜂和蜜蜂是社会性昆虫(“群”“窝”才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只”不是完全的生命体,它只是“群”“窝”的细胞),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侵略和被侵略的胡蜂与蜜蜂,都只能以“群”“窝”为单位,不能与“只”为单位,换句话说就是:侵略的胡蜂只能按“群”“窝”算,不能按参加侵略的只数算;被侵略的蜂,也只能按“群”“窝”算,不能按被杀被伤的只数算。
一、人工养殖的胡蜂侵略人工养殖中蜂,其行为如同“张家的狗去咬李家猪圈里猪”的行为。“张家的狗去咬李家猪圈里猪”,不论张家是否有故意行为,也不论张家是否有过错,从民法角度讲,张家都要负赔偿责任。同理,人工养殖的胡蜂掠夺式侵略了人工养殖的中蜂,胡蜂的主人就得负赔偿责任,不论是否故意,也不论是否过错,只因为胡蜂是“饲养”的,也就是说,只要一沾上“饲养”行为,人就得为被饲养的动物负责,包括它的功绩和罪过都得负责。
二、中蜂主人毒死前来侵略中蜂的胡蜂,其行为如同“狗去咬人工饲养的熊猫,被熊猫主人打死”的行为。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人办理特殊养殖许可后,养殖了熊猫。如果狗去咬熊猫,熊猫的主人把狗打死,打狗人是不违法的,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中蜂也是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倒数第二种),与熊猫一样,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中蜂受到胡蜂的掠夺式侵略,中蜂的主人毒死胡蜂,也是正当的,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人工养殖的胡蜂去侵略其它胡蜂和意蜂(即意大利蜜蜂,上世纪引入中国),其行为如同“农村放养的狗相互干架”,人不会为“狗咬狗”的行为事承担法律责任。同理,胡蜂间相互打斗侵略的行为,人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被侵略的对象是胡蜂和意蜂,而大多数胡蜂和意蜂都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侵略者和被侵略者都处在同一阶位,没有法律保护歧视。
四、鉴于多数胡蜂和蜜蜂是社会性昆虫(“群”“窝”才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只”不是完全的生命体,它只是“群”“窝”的细胞),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侵略和被侵略的胡蜂与蜜蜂,都只能以“群”“窝”为单位,不能与“只”为单位,换句话说就是:侵略的胡蜂只能按“群”“窝”算,不能按参加侵略的只数算;被侵略的蜂,也只能按“群”“窝”算,不能按被杀被伤的只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