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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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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注册完拿到商标注册证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都可以松口气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1楼2018-08-22 09:08回复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4楼2018-08-2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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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5楼2018-08-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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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6楼2018-08-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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