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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屋不同房是否构成“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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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问题: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分居,本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在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然在一幢房屋内生活,但从未在一起过性生活,且各住各的房间,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来信所介绍的案情,我们认为张某与龚某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中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1楼2018-09-20 15:03回复
    离婚案件婚前房产被强制执行求助:我与女方2005年年底认识,恋爱期间多次因为无车无房分手,父母也多次为我筹备结婚,最后一次分手后我父母变卖了老家的全部家产,并于2008年5月4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为我单独所有,购房后女方多次电邮短信,诉说往事,于2008年7月29日双方父母初次见面后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1日举行婚礼。购房行为早于结婚登记日期,为我个人婚前财产。2009年年底入住,购房之后因要不要我父母居住的问题与女方发生分歧,女方一直拒绝分担房贷。2013年5月份以后至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女方与我一直分居。2016年2月份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我事前没有做任何准备,开庭时自己为自己辩护,因不懂法律术语,一审法官以婚前同居时间过长以及补办结婚登记(未当庭出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证声明书》)为由,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支持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实际结婚时间被追溯至2005年年底。房屋价值当庭原被告双方竞价,女方竞价300万,我竞价270万,一审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前要求我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房产的相关材料,我于第二天向一审法官提交了购房合同,首付款、契税等等票据,银行还贷流水、收入流水,判决时一审法官认为与本案无关,没有采纳我提交的证据材料而下达判决,判决书按280万做价,判定房屋归我所有,幼子归我抚养。房产要求扣除未偿还贷款部分,支付女方127万折价款。判决下达之前市场房价骤降。我不服一审判决,依次向市中院、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提交书证,包括与女方的邮件短信往来,二审中我有证人出庭做证,二审法官认为我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维持原判决,高院法官书面审理后驳回。之后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检察院受理后不久,就做出驳回裁定。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院也未受理,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执行法官称法院尚未开始执行,不予受理。之后一审法院执行法官对我的房子进行评估价,130万拍卖,一拍流拍后,一审法院下裁定将我名下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导致我不仅分不到房产,且将面临支付巨额债务,且一家五口人(父母年迈,小妹刚刚成年,儿子年幼)无处居住。
    现向社会求助,期望能得到关注,并帮忙出点主意,谢谢。
    以下是一些女方父母为我买房后发送给我的几封邮件,类似邮件还有很多,有好多邮件里面涉及到第三人的次数有点多。






    IP属地:河北2楼2019-01-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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