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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促创业就业 企业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将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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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2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署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同时还明确了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指出,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财税〔2017〕49号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财税〔2017〕49号文件,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国家在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群体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将进一步解决我国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通知》明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根据财税〔2017〕49号文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http://www.iic21.com/iic-zxbtz
新政策如何落实呢?《通知》强调,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IP属地:河北1楼2018-12-06 09: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