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角度来看, 除原发疾病外,继发性肺结核和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 都属于外源性疾病、即非自己身体原因导致的疾病。因外源性疾病造成的伤害,叫生物性损伤。相应地,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伤害,叫化学性损伤;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叫物理性损伤。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就业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事故等物理性损伤、因职业病而遭受的生物性损伤或化学性损伤、以及不论是内源性疾病还是外源性疾病导致48小时死亡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肺结核、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因此,因肺结核和狂犬病等外源性传染病所遭受的生物性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这不仅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就业期间,非自残性原因所导致的身心伤害,理论上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切外源性疾病,都是劳动者的非自残性原因所导致的;且外源性疾病所造成的生物性损伤,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理性损伤,都具有“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伤”这个工伤的本质属性。此外,从发生概率上来说,外源性疾病造成生物性损伤与意外事故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属于“意外”;因为没有一个劳动者会愿意去故意感染某个疾病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因外源性疾病所造成的生物性损伤,依法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由于外源性疾病造成的生物性损伤没有意外事故造成的物理性损伤那么显而易见,其损害后果往往需要经历一段时间才可以确定,导致遭受生物性损伤的劳动者难以唤醒他们本就淡薄和久已麻木的维权意识,使他们更多地归责于自己的“命运不好”而自认倒霉,没有人因此去争取本来就属于他们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上,肺结核和狂犬病等外源性传染病导致的生物性损伤,通常比意外事故导致的物理性损伤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还要严重得多。因此,从基本人权和公平的角度来讲,肺结核和狂犬病等外源性传染病给劳动者造成的损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无异于对劳动者进行二次伤害。
生存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外源性疾病危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无疑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在内源性疾病于48小时内死亡都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下,因外源性因素导致的肺结核和狂犬病等传染病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是极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