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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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