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58号)
2011年09月19日
关于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
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车辆通行费收费时限的请示》(济政呈[2011]25号)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境内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收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微山县境内韩庄闸、二级坝车辆通行费更名为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收费期限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收闸坝维护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所收资金专项用于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的维修和养护,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闸坝 维护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水利厅,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附件:
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货 车
客 车
收费标准
1吨以下(含1吨)
7座(含7座)以下
10
1吨以上至5吨(含5吨)
7座以上
15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20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25
20吨以上
30
说明:汽车挂车不另外收费。
2011年09月19日
关于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
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车辆通行费收费时限的请示》(济政呈[2011]25号)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境内微山县韩庄闸和二级坝收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微山县境内韩庄闸、二级坝车辆通行费更名为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收费期限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收闸坝维护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所收资金专项用于韩庄闸和二级坝水利枢纽的维修和养护,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闸坝 维护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水利厅,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附件:
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货 车
客 车
收费标准
1吨以下(含1吨)
7座(含7座)以下
10
1吨以上至5吨(含5吨)
7座以上
15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20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25
20吨以上
30
说明:汽车挂车不另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