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丨白城张捍东 错红彦犯罪集团案二审公开宣判
近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黑涉恶案件。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捍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捍东以白城市鸿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闫军、吕志鹏等8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准备砍刀、扎枪、镐把等作案工具,采用拘禁、殴打、威胁、侮辱被害人或威胁、滋扰其亲属等手段强行索债。该组织在张捍东的组织、授意下,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合同诈骗等三十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捍东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八年有期徒刑。张捍东等被告人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红彦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错红彦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多次以“通榆县红彦房产清债”公司的名义,非法以殴打、辱骂他人方式帮助他人讨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888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错红彦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王飞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被告人周忠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3名被告人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黑涉恶案件。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捍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捍东以白城市鸿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闫军、吕志鹏等8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准备砍刀、扎枪、镐把等作案工具,采用拘禁、殴打、威胁、侮辱被害人或威胁、滋扰其亲属等手段强行索债。该组织在张捍东的组织、授意下,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合同诈骗等三十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捍东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八年有期徒刑。张捍东等被告人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红彦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错红彦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多次以“通榆县红彦房产清债”公司的名义,非法以殴打、辱骂他人方式帮助他人讨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888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错红彦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告人王飞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被告人周忠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3名被告人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