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五年以上,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的中医类别执
业医师;
(二)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两名。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其指导老师
(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人员的指导医师,以下简称“指导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五年以上;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并得到相关医疗机构的同意;
(四)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同时带徒(或指导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指导老师一般不予更换。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由原指导老师或师承人员申请,经原指
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可进行变更。更换的指导老师应与原指导老师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
(以下简称“《跟师学习合同》”);中途更换指导老师的,应当另行签订《跟师学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