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应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姚选志
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
被申请人:运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鹏,市长
住所地:运城市河东街248号。
请求事项:
1、确认大湾沟(丰鑫源)煤矿在霍州煤电兼并重组中持有投资权及主体资格由小湾沟煤矿继受。
2、请求被申请人尽快解决和处理小湾沟煤矿的事故,启封小湾沟煤矿事故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清理井下十一位遇难者遗骨,归还家属。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出让小湾沟煤矿煤炭资源的行为已经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晋行终643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该判决明确指出:“因小湾沟煤矿事故及补偿等事宜长时间未得到解决和处理,已严重影响到小湾沟煤矿和小湾沟煤矿煤炭资源受让者的权益,运城市政府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和处理”。省法院643号判决确认运城市政府违法经小湾沟煤矿出让给大湾沟煤矿,出让无效,小湾沟煤矿主体依然存在,大湾沟煤矿非法占有小湾沟煤矿应予返回,但霍州煤电合法取得大湾沟煤矿包括小湾沟煤矿,其主要资产和资源是小湾沟煤矿所有,因为大湾煤矿资源面积为0.3225平方公里,储量144万吨,资源已枯竭,小湾沟煤矿资源1.16平方公里,储量882万吨,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原则,“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国家十一部委(2006)48号文件,“2007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准纳入资源整合”,同时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年60号文件“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储量不足200万吨,一律实行关闭”,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大湾沟煤矿在资源整合前应是关闭的矿井,并且运城市上报的整合方案至今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没有审批,大湾沟煤矿也没有获得小湾沟煤矿采矿权,运城市政府没有取得小湾沟煤矿产权人同意,违反整合原则,不明不白得将小湾沟煤矿井下8900多米永久性巷道及所有的矿山、设备设施无偿处分给大湾沟煤矿,并且运城市政府2009年上报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非法变更了小湾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由姚选志变更为贺伟江)。小湾沟煤矿年产30万吨技改项目河津市政府已确认行文,在资源整合中运城市政府将小湾沟煤矿的矿产资源及矿山设施设备无偿给了大湾沟煤矿,使大湾沟煤矿获得了霍州煤电及腾辉煤业的股权,所以,运城市政府不依法行政,而是非法侵占,应归还小湾沟煤矿在霍州煤电和腾辉煤业的股权。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省法院643号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就是尽快解决处理纠正违法出让小湾沟煤矿,保护小湾沟煤矿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如不得到执行,法律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对宪法的自信。
申请人: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
2019年6月25日
附:
1、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晋行终643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
2、小湾沟煤矿企业法人执照
3、小湾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
4、小湾沟煤矿采矿许可证
5、姚选志矿长资格证
6、姚选志安全资格证
申请人: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姚选志
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
被申请人:运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鹏,市长
住所地:运城市河东街248号。
请求事项:
1、确认大湾沟(丰鑫源)煤矿在霍州煤电兼并重组中持有投资权及主体资格由小湾沟煤矿继受。
2、请求被申请人尽快解决和处理小湾沟煤矿的事故,启封小湾沟煤矿事故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清理井下十一位遇难者遗骨,归还家属。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出让小湾沟煤矿煤炭资源的行为已经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晋行终643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该判决明确指出:“因小湾沟煤矿事故及补偿等事宜长时间未得到解决和处理,已严重影响到小湾沟煤矿和小湾沟煤矿煤炭资源受让者的权益,运城市政府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和处理”。省法院643号判决确认运城市政府违法经小湾沟煤矿出让给大湾沟煤矿,出让无效,小湾沟煤矿主体依然存在,大湾沟煤矿非法占有小湾沟煤矿应予返回,但霍州煤电合法取得大湾沟煤矿包括小湾沟煤矿,其主要资产和资源是小湾沟煤矿所有,因为大湾煤矿资源面积为0.3225平方公里,储量144万吨,资源已枯竭,小湾沟煤矿资源1.16平方公里,储量882万吨,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原则,“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国家十一部委(2006)48号文件,“2007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准纳入资源整合”,同时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年60号文件“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储量不足200万吨,一律实行关闭”,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大湾沟煤矿在资源整合前应是关闭的矿井,并且运城市上报的整合方案至今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没有审批,大湾沟煤矿也没有获得小湾沟煤矿采矿权,运城市政府没有取得小湾沟煤矿产权人同意,违反整合原则,不明不白得将小湾沟煤矿井下8900多米永久性巷道及所有的矿山、设备设施无偿处分给大湾沟煤矿,并且运城市政府2009年上报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非法变更了小湾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由姚选志变更为贺伟江)。小湾沟煤矿年产30万吨技改项目河津市政府已确认行文,在资源整合中运城市政府将小湾沟煤矿的矿产资源及矿山设施设备无偿给了大湾沟煤矿,使大湾沟煤矿获得了霍州煤电及腾辉煤业的股权,所以,运城市政府不依法行政,而是非法侵占,应归还小湾沟煤矿在霍州煤电和腾辉煤业的股权。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省法院643号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就是尽快解决处理纠正违法出让小湾沟煤矿,保护小湾沟煤矿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如不得到执行,法律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对宪法的自信。
申请人: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
2019年6月25日
附:
1、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晋行终643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
2、小湾沟煤矿企业法人执照
3、小湾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
4、小湾沟煤矿采矿许可证
5、姚选志矿长资格证
6、姚选志安全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