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客户希望采纳我公司的模块来完成客户自己的产品开发工作。考虑到模块产品本身稳定性的担忧,以及对于产品长期使用的质量保证考虑,客户方品控部门提出要求,需我公司提解决品控测试验收的方法。
在这个背景下,我公司提供产品夹具+测试板+软件工具的方案来做批量品控,但是需要我公司额外提供一个夹具给到客户,为此公司内部需提采购申请,夹具制作。
在讨论该夹具该如何提供给到客户的时候,有两种方法。
方法1:我公司直接送给客户,走送样申请流程。带来的后果是公司销售费用增加,样品成本增加约400元,同时新增一个寄送的物流成本。
方法2:我公司将该夹具以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直接卖给客户。为此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入,(虽然钱不多),同时将原来夹具采购制作的成本转嫁给到终端用户。实际情况下,客户也更倾向于采购。
上述两个方案,从流程角度来说方案1合理,从市场商务行为角度来说方案2更为合理。在考虑客户意愿情况下与客户签订了采购销售合同。同时在公司内提出了合同评审和价格申请流程。
价格申请已经审批完成的情况下,在合同评审期间遇到了不少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公司高管不认可报价。采购成本400,我公司供应商提供3%的小额增值税专票,销售单价450,含13%增值税,含运费。公司财务在审计后发发现,抵扣增值税和运输费用,公司实际亏损10元。为此拒绝了该合同。
在和客户方沟通之后,将产品重新定价为465.公司高管依然不同意,认为该合同没有利润,不应该以同等价值出货。建议定价不低于500.
结合本次销售行为的背景,客户采购该夹具实际上是为了能够在批量采购我们的模块的时候,做品质管理。品控方案内的工具、夹具、测试方法均由我公司提供。
实际上,通过方案1的方法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是给公司额外带来了成本增加。方案2是较为合理的方法,相比于方法1至少是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
为此,我的疑问是:
1、为什么公司内会有不分轻重,不懂什么重要,什么目标以及为什么这么做的人?特别是明明知道这种治具类产品非公司主营业务,只是公司为了新客户新项目新产品导入而不得不提供的解决方法,并尽量在过程中避免过高的成本增加。2、在以合同为标的的商务行为中,尊重合同约束的内容,尊重合同本身的条款是双方作为商务人士的基本素养。我以方案2来完善这个业务是否也是合理的取舍呢?特别是公司不对市场营销人员考核成本,只考核最终盈利并以盈利能力作为奖励方法的条件下,我不是用方案1而是用方案2的做法是否值得商榷?
3、拒绝该合同的高管属于市场部,提出的问题包括1)采购申请不应该销售提供,而应该市场部提;2)定价权不应该销售定价而应该市场部介入;3)按照公司的FRD流程,需求评估需市场部评估而不应该直接提合同;4)价格不合理需要重新审定,建议的价格不低于500。作为市场部的高管,是否是真正站在公司立场在考虑问题?提出的这几个点是否真与合同评审有关?在合同的条件内,是否上述问题是营销员工的失职,或者越权,或者行为不当?
4、以项目/产品导入为目的的成本控制该由谁来负责?在成本控制与便捷处理之间,如何架起沟通的桥梁,谁应该主导,谁应该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