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法院法官邓晓燕和深圳中级法院法官李飞滥用职权枉法判案事实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晓燕(2016)粤0305民初10471案件的审判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飞是(2018)粤03民终11895号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是付路奇、易静。(两个案件时同一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和二审)
我们是一审原告和二审的上诉人
两位法官在审案判案上多次滥用职权、枉法判案审案和判案。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我们上诉的其中一项诉求是: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医疗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作为遗产继承。一审判决将上述款项的一半属于遗产,这项判决是错误的。
在二审庭审时,只有李飞一个法官出庭。在法庭上李飞法官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事情只字未提,未让辩论。在判决书中说我们主张的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全部作为遗产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予支持。
我们在上诉书中和庭审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这些法律法规摆在李飞面前,她却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把国务院的法规放在眼里。错误引用婚姻法,将养老保险归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养老保险金是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的,是养老的。本案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是死亡后,即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支取的。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就是遗产。根本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按照李飞法官的“法规”,也不应当只把夫妻双方一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归于共同财产,而不把另一方的归于共同财产,一并分割继承。可见李飞的判案时选择性失明,完全无公正可言。
作为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但是李飞法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错误引用法律。这是什么职业道德,这是什么政治品行,这样的枉法判案行为还不恶劣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晓燕(2016)粤0305民初10471案件的审判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飞是(2018)粤03民终11895号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是付路奇、易静。(两个案件时同一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和二审)
我们是一审原告和二审的上诉人
两位法官在审案判案上多次滥用职权、枉法判案审案和判案。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我们上诉的其中一项诉求是: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医疗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作为遗产继承。一审判决将上述款项的一半属于遗产,这项判决是错误的。
在二审庭审时,只有李飞一个法官出庭。在法庭上李飞法官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事情只字未提,未让辩论。在判决书中说我们主张的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全部作为遗产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予支持。
我们在上诉书中和庭审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这些法律法规摆在李飞面前,她却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把国务院的法规放在眼里。错误引用婚姻法,将养老保险归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养老保险金是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的,是养老的。本案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是死亡后,即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支取的。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就是遗产。根本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按照李飞法官的“法规”,也不应当只把夫妻双方一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归于共同财产,而不把另一方的归于共同财产,一并分割继承。可见李飞的判案时选择性失明,完全无公正可言。
作为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但是李飞法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错误引用法律。这是什么职业道德,这是什么政治品行,这样的枉法判案行为还不恶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