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9月24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明确,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草案对教育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而此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是作出了相对笼统的规定,明确“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番草案规定了惩罚内容,可帮助教师理解措施本身。
众所周知,体罚一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各地之所以屡屡出现体罚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于何为体罚存在不同理解,除了定义,对于尺度也存在不小的分歧。此次草案规定将站立、慢跑纳入惩罚措施,意味着认为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是适宜的惩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站立、慢跑是草案提及的具体措施,而其依据在于这两种措施“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排除教师可以采取罚站、罚跑之外的措施,至于是否合适,判断的依据就在于是否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
草案的上述变化呼应了近来外界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诸多讨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想必听取并吸收了相应的社会意见。毕竟,明确惩戒权的具体内容是各方共同的诉求,已经吸引了社会大量的关注。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制定实施细则,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立法的过程就是要反映社会共识,考虑到教育惩戒行为是过去导致家校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确实有必要作出细致的规定。
教育惩戒从模糊到清晰,这样的变化无疑是一件好事,但问题在于,想要在这个过程获得共识还存在不少障碍。
好的一面是,教育惩戒权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最容易对此存在争议的家长群体,一般都主张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问题在于,惩戒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提及这个词通常是表达一种理念,用以描述一种师生关系或者教育氛围。基于这种理念会获得一些基本的认知和共识,比如说,教师不可对学生施加暴力,不可侮辱学生,尤其是后者,因为侮辱行为可能给学生留下心理阴影,其影响可能是长期的,甚至可能贯穿整个人生。南都的报道里也提到,有学生表示适当的“体罚”是可以接受的,更怕老师的“软暴力”;也有家长很赞成跑步这种惩罚形式,认为一举两得,一来令学生得到教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来还可以锻炼一下身体,反正现在的学生普遍缺乏运动。但是,普通人的认知往往局限于此,对于操作者来说,这样简单的认知和共识显然是不够的。
具体如何界定惩戒权,其界限在哪里,怎样的惩戒措施才是合适的,通常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教育理念对惩戒措施会有不同的理解,溺爱孩子的家长对体罚很敏感,教师囿于压力甚至不敢批评学生。在这样的背景下,确实需要有一套严格细致的规范,既指引教师,也为家长提供解释,如此一来,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也就少了很多麻烦和矛盾。
就此次草案而言,可能还会有家长对罚站、罚跑存在不同意见,但法律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立法要做的只是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听取意见。一旦形成法律,成为教育过程的普遍规范,只要教师做到依法行事,外界即便存在不同意见,也只能遵守。
当然,考虑到教师惩戒权事关重大,会衍生大量的声音,今后涉及教师惩戒权具体的细则,制定过程仍然需要保证足够的开放公开。家长、教师甚至学生充分参与讨论,通过对话来达成共识,这个过程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也是一种保障。教育惩戒权不是陌生的事物,只要出台的法律得到普遍认同,日常实践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
草案对教育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而此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是作出了相对笼统的规定,明确“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番草案规定了惩罚内容,可帮助教师理解措施本身。
众所周知,体罚一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各地之所以屡屡出现体罚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于何为体罚存在不同理解,除了定义,对于尺度也存在不小的分歧。此次草案规定将站立、慢跑纳入惩罚措施,意味着认为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是适宜的惩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站立、慢跑是草案提及的具体措施,而其依据在于这两种措施“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排除教师可以采取罚站、罚跑之外的措施,至于是否合适,判断的依据就在于是否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
草案的上述变化呼应了近来外界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诸多讨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想必听取并吸收了相应的社会意见。毕竟,明确惩戒权的具体内容是各方共同的诉求,已经吸引了社会大量的关注。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制定实施细则,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立法的过程就是要反映社会共识,考虑到教育惩戒行为是过去导致家校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确实有必要作出细致的规定。
教育惩戒从模糊到清晰,这样的变化无疑是一件好事,但问题在于,想要在这个过程获得共识还存在不少障碍。
好的一面是,教育惩戒权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最容易对此存在争议的家长群体,一般都主张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问题在于,惩戒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提及这个词通常是表达一种理念,用以描述一种师生关系或者教育氛围。基于这种理念会获得一些基本的认知和共识,比如说,教师不可对学生施加暴力,不可侮辱学生,尤其是后者,因为侮辱行为可能给学生留下心理阴影,其影响可能是长期的,甚至可能贯穿整个人生。南都的报道里也提到,有学生表示适当的“体罚”是可以接受的,更怕老师的“软暴力”;也有家长很赞成跑步这种惩罚形式,认为一举两得,一来令学生得到教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来还可以锻炼一下身体,反正现在的学生普遍缺乏运动。但是,普通人的认知往往局限于此,对于操作者来说,这样简单的认知和共识显然是不够的。
具体如何界定惩戒权,其界限在哪里,怎样的惩戒措施才是合适的,通常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教育理念对惩戒措施会有不同的理解,溺爱孩子的家长对体罚很敏感,教师囿于压力甚至不敢批评学生。在这样的背景下,确实需要有一套严格细致的规范,既指引教师,也为家长提供解释,如此一来,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也就少了很多麻烦和矛盾。
就此次草案而言,可能还会有家长对罚站、罚跑存在不同意见,但法律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立法要做的只是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听取意见。一旦形成法律,成为教育过程的普遍规范,只要教师做到依法行事,外界即便存在不同意见,也只能遵守。
当然,考虑到教师惩戒权事关重大,会衍生大量的声音,今后涉及教师惩戒权具体的细则,制定过程仍然需要保证足够的开放公开。家长、教师甚至学生充分参与讨论,通过对话来达成共识,这个过程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也是一种保障。教育惩戒权不是陌生的事物,只要出台的法律得到普遍认同,日常实践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