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府文书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达南郡府。南郡府随即于十九日下发到盖庐等卒史办公处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补益参力审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审理其他案件,而未到职。四月十七日,瞗本人因被起诉而离职。五月二十七日,朔、益开始参加审理此案,盖庐因犯赀罪,而撤职。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诉离职。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传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数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狱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
御史府下发的文书保存在另一公文箱。
现复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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