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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9-11-18 15:04回复
    【旧 · 冀党】
    旧官僚的利益集团,目前士大夫阶层的主流倾向。早年间是由徐渡为代表的北方官员形成的官员党派,主张反战,后在朝中渐成一党独大的局面。但因彼此间的盘根错节,利益牵扯,行保守政治,排斥新鲜血液,党同伐异。徐渡已经是个骑虎难下的处境了。所以他也失去了早年的风骨,锐意变成固执。
    【新 · 峣山党】
    以胡正卿为中心的政治集团,主张革新大宋吏制,以新兵制精简军队,割去旧制度的朽根,减轻国库不必要的负担,同时求得更高的效率。尽管得到献宗支持,但随着保州起义,新制破产。峣山党的主张触犯了诸多旧士族的利益,胡正卿也几经起落,追随他的人并不多,大部分是家族势力单薄、怀有投机取巧之心,或是一腔热血的年青人。他努力争取着南方官员、年轻官员的支持。
    【中立】
    中立派以武将为主,一向不受重视。其间也有一些疲于仕进,只求独善其身的文官。徐、胡反战,武将愈发式微,许多人渐渐期望年青的革新派能改善他们的处境,但忌讳旧党权势,从不贸然表态,在朝堂争斗中以求自保为上。
    折凌川是其中的核心人物,他深得军心,沉稳大气;深知武将的处境,很懂得驱祸避嫌,在新旧之争中不曾表态,但心中并不是没有过改革的念头。中立派诸将一直暗暗观望他的态度。


    2楼2019-11-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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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
      大娘子:蔺清玄 (母:李氏)
      三郎君:蔺敃 配乔氏 林氏 (母:郑氏)
      四郎君:蔺敛 配苏氏 (母:白氏)
      六郎君:蔺敖 配孙氏 柳氏 (母:郑氏)
      少大郎君:蔺彧(父:蔺敃 母:林氏 庶出)
      少三娘子:蔺x(父:蔺敃 母:林氏 庶出)
      少六郎君:蔺珏(父:蔺敛 母:苏氏 庶出,与蔺筠双生为长)
      少七郎君:蔺筠(父:蔺敛 母:苏氏 庶出,与蔺珏双生为幼)
      少八郎君:蔺泽(父:蔺敃 母:乔氏 嫡出)
      少六娘子:蔺翡(父:蔺敃 母:乔氏 嫡出)
      少七娘子:蔺安(父:蔺敖 母:孙氏 嫡出)
      少十娘子:蔺娆(父:蔺敛 母:苏氏 庶出)


      3楼2019-11-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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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
        旧党:蔺彧,蔺珏,蔺筠,
        非东府
        旧党:蔺政,蔺书权,
        新党:蔺昀,蔺朝
        中立:蔺以昂


        4楼2019-11-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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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州汉中仙毫 中立
          淮阳信阳毛尖 新
          冀州枣 旧


          5楼2019-11-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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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
            《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
            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11-2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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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刑狱,是刑罚的意思。
              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初为加强皇帝对三大机关司法审判权的制约,又增置审刑院。凡全国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
              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刑部为中央最高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
              宋朝的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太宗淳化二年(991)“特置审刑院于禁中” 之后,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
              宋神宗元丰二年(1077)“复置大理寺”,凡京师百司之狱归于大理,流罪以下案专决,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 .为避免大理寺在审判中出现失误,在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 .
              元丰6年(1083)又将左断刑分为断、议两司,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掌决京师刑狱,并“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宋代司法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建制是“鞫谳分司”,即审与判相分离.凡是审断案件,大理正先审核确当与否,论定后签印注日,再移送到议司复议,如有疑难,提出改正意见,正副长官再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审、判分离,对司法官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制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设置上看,尽管审、判分离制还不够完善,但的确是对传统司法制度的改进.沈家本称宋代“审、判二者且不能混合,司法、行政更无论矣.”元丰改制后,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但是奏裁重案和招狱,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时的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决断.
              宋代的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但是在刑事监察职能外,御史台还拥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诏狱的审判权,同时也是法定的上诉机关.这个可以以下史料中看出,“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 ,“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鞠”.
              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的审判权由知府行使,京师审判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报大理寺审查,送刑部复核.但是在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下诏“罪至徒以上者,并须闻奏”,至此京师对杖以下罪有了判决权(东京目前不知道)
              宋代为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控制,在强化刑事案件的复核之外还赋予了行政机构复核刑事案件的职权,使得宋代的行政干预司法显得更为的突出.宋代的专职司法复核机构有一个变化与复归的过程.宋代初是将刑部作为专职的司法复核机关,且为了加强刑部的复核职能,于太宗淳化元年(990)年在刑部增设“祥复官五元,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 .但是随着淳化二年(991)为了防止“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于刑部外又专门设置了一个复核机关即“置审刑院于禁中”,到淳化三年(993)下诏规定“大理寺所祥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祥复”,至此到元丰改制期间刑部丧失了司法复核职能.元丰改制后又将司法复核职能归属于刑部,.
              刑部:主管司法、刑罚。下辖四司:
              刑部司,掌律法,按覆(审查核实)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
              比部,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
              都官,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
              司门,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


              7楼2019-11-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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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戏请适当严肃
                2.涉政需达60%以上,只言语提及一下的戏并不能算
                3.涉及本职位具体职责、事务处理
                4.或体现政治主张和理念


                8楼2019-11-2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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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宋代刑法,逮捕还有期限。其《捕盗令》中给巡尉捕盗的时间期限,有三个期限,每个限度为二十天。三个限度之内拿获嫌犯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并且记录功劳。限期内不能拿获嫌犯,便要处罚一个月的俸禄,三次受罚要算一次考核不合格。三次如果考核不合格,就要撤职停官了。
                  在三限一共六十天内,很多案件中的要犯是很难被缉拿的。以至于后来宋朝又把三限捕盗破案的规定局限在“盗贼出没地分”实行。
                  宋朝缉捕官吏在缉拿犯人的过程中,如果与被缉拿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或者“斗而退者”,以及“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都要分等论罪。不过,如果缉捕官吏擅自将空手拒捕的犯人杀死,也要处以徒刑两年。
                  如果犯人不拒捕,缉捕官吏擅自杀死或者打伤,则对捕吏按照斗杀伤罪论处。
                  宋朝只有在犯人持凶器拒捕、格斗,或者败而逃跑时,捕吏才能杀死犯人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犯人拒捕过程中殴伤缉捕官吏,罪加一等。直接将缉捕官吏杀死的更是要被被处以极刑。
                  而且宋朝法律对于逮捕过程中其他人员也有一定的规范。譬如“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而且还细致的规定了凭借自己力量不能救助的旁人,应该迅速报告官衙,如果不去报告,就以不救助论处。对于不救助的行为处以徒刑一年的惩罚。
                  在冷兵器时代,缉捕官员手里的武器和盗贼几无分别,所以,缉拿凶犯的过程必定是惊心动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瓜路人在一旁看笑话,有能力帮助而不助一臂之力,那么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种打击隔岸观火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百姓的见义勇为。当然,也有排除条款,“势不得助者,勿论”。而且政府也对抓捕罪犯后以罪犯的赃钱按照一定比率进行赏赐,或者有政府拨钱专门进行奖励。


                  9楼2019-12-0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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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宋朝在逮捕嫌疑犯方面也经常出现滥捕的情况,但是至少法律层面来讲,雷横擅自拿人是并不符合当时的律法。
                    宋朝的捕人沿袭唐律,详细规定了对于各种罪犯及“征人、防人逃亡”,其中包括“流徒囚人逃亡”、“宿卫人逃亡”、(所谓宿卫人,是指上至大将军,下到卫士以上轮流当差,住宿守卫宫殿的武装人员)“丁夫杂匠工乐杂户在役逃亡”(丁为正役,夫为杂徭,各种工匠和各机关公乐杂户)、“非逃亡浮浪他所”、“官户奴婢逃亡”、“在官无故逃亡”等诸种人,缉捕官吏都可以进行逮捕或者追捕。
                    在宋代凡是外出经商或者从师求学看亲戚并不违法。况且,按照律例如果要逮捕犯人,必须要得到掌管刑狱机构的地方行政长官,在县的是知县,在州的是知州的允许,而且必须使用牒文,缉捕机构才能进行逮捕。尤其是对于非现行犯的罪人、逃犯的逮捕,必须先报请官司,“若余犯,不言请而辄捕系者,笞三十。”那么,仗着自己的官家身份,不分青红皂白就将一个在破庙的睡觉的醉鬼抓捕,在宋律里于法于理都是不通的。


                    10楼2019-12-07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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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尉司,由县政府统辖;一是巡检司,通常为跨县设置,统属于州政府或路监司


                      11楼2019-12-0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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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


                        12楼2019-12-0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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