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律师:高机焕,男,福建省宽达(政和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7200310146302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律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是执业原则和第一要务,理应秉烛阅卷、明察秋毫,竭尽所能地寻求辩护突破口,争取更多正义与利益。但人一过百,千姿百态。这不,高机焕律师(以下简称高律师)却截然相反,对受托之事视同儿戏,因畏惧检察院压力而“妥协”认罪做“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荒唐可笑的让无罪之人去认罪,最后导致冤判,给受害者造成毁灭性代价!
本人吴秀花,是蒙冤受罪者吴秀荣大姐,他案发时32岁,政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党员,原政和县镇前林业站站长,兼镇前镇横坑头村下派党支部书记。先后获政和县党委、县政府、县林业局、镇政府多次荣誉和表彰,本前程似锦,如此年轻就身兼数职,事实胜于雄辩,硕果累累的成绩是最好清白之身证明,如今却蒙冤受罪被硬扣“贪污犯”之帽。
古言:“事出必有因”,现向社会揭露惊天骗局真相,且看罪孽如何上演?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8日,高律师作为侦查期,审查起诉、一审代理律师。2017年12月18日政和县法院错误对“吴秀荣、吴守礼贪污一案”作出有罪判决。此案历时近三年,最终冤案无法昭雪,其因正是高律师的严重失职失、重大过错造成,渎职行为如下:
一、为私利明知无罪案件,却故意做有罪辩护
案情经过:镇前林业站和政和林业投资公司为解决单位经费不足和工作(征收)等困难,故林业站受投资公司邀请协助把属于公司的造林补助款做账外,是两个单位设“小金库”公务性质行为(微信谈话记录为证),却被错误扭曲和颠倒黑白为“个人贪污罪”。因农民子弟无背景而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反腐的炮灰和替死鬼,典型拿鸡毛当利剑(起诉书经查实的过程为证),最大悲哀是高律师明知不是贪污罪,但从代理起至一审结束,辩护和指导方向却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诱导、欺骗吴秀荣及家属往有罪方向辩护。以致一审、重审、终审判决定罪依据主要依据吴秀荣的不真实有罪口供。
导致一审出现千古笑话:三个同案犯同做一件事却三个不同结果,主角公司经理王上伟至今即不算犯罪也不违纪,受王上伟指使办事的下属吴守礼及律师不认罪做无罪辩护(详见一审87号判决书第4页3-5行、7-13行,仅是受邀协助王上伟和吴守礼办事的局外人,吴秀荣却认罪做“罪轻辩护”(第4页倒数第1-5行)。高律师为一己之利,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给故意制造冤案的办案人雪中送炭“添砖加瓦”。故违反《律师法》第31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5、10、24条,《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6、7条规定。
二、错误的有罪辩护,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1、即使按罪轻辩护,认罪的风险和后果也未告知吴秀荣及家属。故意隐瞒和未告知整个实际是无罪的真实案情及有利情节,再诱导,欺骗让吴秀荣做认罪的罪轻辩护,以致在侦查期、审查起诉、一审除让认罪外,高律师基本未按事实做任何有利辩解(第4页倒数第1-5行及整个判决书可验证),都是顺着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有罪方向认定,造成我们一直像瞎子走路,完全不懂案情和风险。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6条,《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36、43条。
2、代理至一审开庭前,高律师皆反复告诫吴秀荣:“在中国想辩无罪是不可能的,我从事律师几十年都没见过,此案涉案金额那么小、情节轻微,可做“免于刑事处罚”保住公职,但一定要先认罪才可以,这是前提”。所以帮吴秀荣写的庭审辩护词都是深刻的认罪悔罪词,法盲的吴秀荣被高律师的虚假承诺和盲目自信所蒙蔽。结果却被判重刑!
3、因侦查期和一审无任何有利基础,导致上诉后,辩无罪成最大要害和强大后遗症,最终导致重审、二审定罪采信的证据全部是吴秀荣被关押的侦查期做的严重不真实笔录和一审初审的当庭认罪供述,二次二审还以“一审律师在庭,吴秀荣还自愿认罪”为由拒绝排除一审当庭虚假供述的请求,也继续采纳第一次一审初审的庭审供述,(136号裁定书第10页10-16行为证)。最终,导致2019年9月6日被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是拒绝和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致使延误案情,会见成了盼星望月的奢望。
1、羁押期间,每次在吴秀荣和家属无数次恳求律师会见后的几周后才姗姗来迟去见。即使会见也拒绝为吴秀荣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当吴秀荣每次反应笔录问题时,却简单告诉吴“你就实事求是说,其余我有什么办法呢,我又不在现场,大体没错就算了”。吴回答“我是实事求是说,可一直存在问题是办案人不按实事求是记录笔录,要怎么办?”最后以致于不懂法,笔录给办案人乱制做,有关真实案情未如实记录,记录的却非本人供述和事实,最后用尽手段如诱导、欺骗迫使吴签字,导致影响案件情节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29处以上实质性差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吴根本不知此陷阱,也不知拒绝签字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却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解决当事人的疑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4条。
2、即使难得会见一次却还无比仓促,总是刻意躲避,以致未能得到有效的沟通和法律咨询,导致每一份笔录中有罪供述都成了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诉致命要害。
四、高律师至始至终拒绝告知吴秀荣及家属真实案情和案子进展情况,导致一无所知,贻误案情
1、一审判决前和羁押期间此案真实情况,吴秀荣及家属都不清楚,高律师拒绝告知家属们咨询的案情,永远一句“还在调查中,都不清楚”,以致我们对案情一概不知,故无法及时给与法律上营救,众所周知家属了解案情才能对症下药依法维权,不然像无头苍蝇谈何拯救?以至耽误宝贵的时间和机会。我在福州和浙江大妹电话了解,他均各种理由推脱,还说家属烦人,后期干脆拒接电话,造成短暂而关键的两个月侦查期和审查起诉期把整个案情完全搞乱弄砸,成了后期最大的问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38条。
2、一审开庭前,吴秀荣再次告知笔录存在严重不真实问题,庭审时要做真实的供述,高律师严厉的告诫:“不敢翻供”。更可悲庭审时,吴秀荣才知道吴守礼及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吴秀荣和高律师却作认罪的罪轻辩护,本是同案却荒唐的出现一个认罪一个不认罪的局面。
3、高律师一直欺骗吴秀荣“案件细节不要紧,不要管细节,过去的事,现很多细节没办法还原到原原本本,只要大体没错就算了”。结果一审及上诉就败在这些案情细节上,成了办案人和法院以偏概全的把柄,造成巨大的后遗症。如侦查期会见时,吴秀荣告知高律师真实案情:代表林业站刚分配所得的2.67万元补助款立马就已支付林业员工资等公务开支,而非办案人执意歪曲“已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也让他找办案机关说明这情况,而高律师却很严肃训诫吴秀荣:“款用于哪里跟此案无关?不影响定性”以致每份笔录都被记录为“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的严重不真实口供,实际此乃罪与非罪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一审判决主要定罪依据,怎么敢说没关系?(详见一审87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8行,第18页第4-8行)等类似所有基本案情高律师皆装聋作哑,故意隐瞒。
综上,高律师严重失职失责,以致一审、终审败诉直接影响,属因果关系,严重违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给我们合法权益造成巨大而无法弥补的损失,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请社会群众、网友、媒体监督为冤民做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注:本文所言事实,均有客观证据可验证,绝非虚言)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律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是执业原则和第一要务,理应秉烛阅卷、明察秋毫,竭尽所能地寻求辩护突破口,争取更多正义与利益。但人一过百,千姿百态。这不,高机焕律师(以下简称高律师)却截然相反,对受托之事视同儿戏,因畏惧检察院压力而“妥协”认罪做“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荒唐可笑的让无罪之人去认罪,最后导致冤判,给受害者造成毁灭性代价!
本人吴秀花,是蒙冤受罪者吴秀荣大姐,他案发时32岁,政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党员,原政和县镇前林业站站长,兼镇前镇横坑头村下派党支部书记。先后获政和县党委、县政府、县林业局、镇政府多次荣誉和表彰,本前程似锦,如此年轻就身兼数职,事实胜于雄辩,硕果累累的成绩是最好清白之身证明,如今却蒙冤受罪被硬扣“贪污犯”之帽。
古言:“事出必有因”,现向社会揭露惊天骗局真相,且看罪孽如何上演?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8日,高律师作为侦查期,审查起诉、一审代理律师。2017年12月18日政和县法院错误对“吴秀荣、吴守礼贪污一案”作出有罪判决。此案历时近三年,最终冤案无法昭雪,其因正是高律师的严重失职失、重大过错造成,渎职行为如下:
一、为私利明知无罪案件,却故意做有罪辩护
案情经过:镇前林业站和政和林业投资公司为解决单位经费不足和工作(征收)等困难,故林业站受投资公司邀请协助把属于公司的造林补助款做账外,是两个单位设“小金库”公务性质行为(微信谈话记录为证),却被错误扭曲和颠倒黑白为“个人贪污罪”。因农民子弟无背景而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反腐的炮灰和替死鬼,典型拿鸡毛当利剑(起诉书经查实的过程为证),最大悲哀是高律师明知不是贪污罪,但从代理起至一审结束,辩护和指导方向却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诱导、欺骗吴秀荣及家属往有罪方向辩护。以致一审、重审、终审判决定罪依据主要依据吴秀荣的不真实有罪口供。
导致一审出现千古笑话:三个同案犯同做一件事却三个不同结果,主角公司经理王上伟至今即不算犯罪也不违纪,受王上伟指使办事的下属吴守礼及律师不认罪做无罪辩护(详见一审87号判决书第4页3-5行、7-13行,仅是受邀协助王上伟和吴守礼办事的局外人,吴秀荣却认罪做“罪轻辩护”(第4页倒数第1-5行)。高律师为一己之利,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给故意制造冤案的办案人雪中送炭“添砖加瓦”。故违反《律师法》第31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5、10、24条,《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6、7条规定。
二、错误的有罪辩护,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1、即使按罪轻辩护,认罪的风险和后果也未告知吴秀荣及家属。故意隐瞒和未告知整个实际是无罪的真实案情及有利情节,再诱导,欺骗让吴秀荣做认罪的罪轻辩护,以致在侦查期、审查起诉、一审除让认罪外,高律师基本未按事实做任何有利辩解(第4页倒数第1-5行及整个判决书可验证),都是顺着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有罪方向认定,造成我们一直像瞎子走路,完全不懂案情和风险。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6条,《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36、43条。
2、代理至一审开庭前,高律师皆反复告诫吴秀荣:“在中国想辩无罪是不可能的,我从事律师几十年都没见过,此案涉案金额那么小、情节轻微,可做“免于刑事处罚”保住公职,但一定要先认罪才可以,这是前提”。所以帮吴秀荣写的庭审辩护词都是深刻的认罪悔罪词,法盲的吴秀荣被高律师的虚假承诺和盲目自信所蒙蔽。结果却被判重刑!
3、因侦查期和一审无任何有利基础,导致上诉后,辩无罪成最大要害和强大后遗症,最终导致重审、二审定罪采信的证据全部是吴秀荣被关押的侦查期做的严重不真实笔录和一审初审的当庭认罪供述,二次二审还以“一审律师在庭,吴秀荣还自愿认罪”为由拒绝排除一审当庭虚假供述的请求,也继续采纳第一次一审初审的庭审供述,(136号裁定书第10页10-16行为证)。最终,导致2019年9月6日被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是拒绝和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致使延误案情,会见成了盼星望月的奢望。
1、羁押期间,每次在吴秀荣和家属无数次恳求律师会见后的几周后才姗姗来迟去见。即使会见也拒绝为吴秀荣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当吴秀荣每次反应笔录问题时,却简单告诉吴“你就实事求是说,其余我有什么办法呢,我又不在现场,大体没错就算了”。吴回答“我是实事求是说,可一直存在问题是办案人不按实事求是记录笔录,要怎么办?”最后以致于不懂法,笔录给办案人乱制做,有关真实案情未如实记录,记录的却非本人供述和事实,最后用尽手段如诱导、欺骗迫使吴签字,导致影响案件情节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29处以上实质性差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吴根本不知此陷阱,也不知拒绝签字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却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解决当事人的疑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4条。
2、即使难得会见一次却还无比仓促,总是刻意躲避,以致未能得到有效的沟通和法律咨询,导致每一份笔录中有罪供述都成了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诉致命要害。
四、高律师至始至终拒绝告知吴秀荣及家属真实案情和案子进展情况,导致一无所知,贻误案情
1、一审判决前和羁押期间此案真实情况,吴秀荣及家属都不清楚,高律师拒绝告知家属们咨询的案情,永远一句“还在调查中,都不清楚”,以致我们对案情一概不知,故无法及时给与法律上营救,众所周知家属了解案情才能对症下药依法维权,不然像无头苍蝇谈何拯救?以至耽误宝贵的时间和机会。我在福州和浙江大妹电话了解,他均各种理由推脱,还说家属烦人,后期干脆拒接电话,造成短暂而关键的两个月侦查期和审查起诉期把整个案情完全搞乱弄砸,成了后期最大的问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38条。
2、一审开庭前,吴秀荣再次告知笔录存在严重不真实问题,庭审时要做真实的供述,高律师严厉的告诫:“不敢翻供”。更可悲庭审时,吴秀荣才知道吴守礼及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吴秀荣和高律师却作认罪的罪轻辩护,本是同案却荒唐的出现一个认罪一个不认罪的局面。
3、高律师一直欺骗吴秀荣“案件细节不要紧,不要管细节,过去的事,现很多细节没办法还原到原原本本,只要大体没错就算了”。结果一审及上诉就败在这些案情细节上,成了办案人和法院以偏概全的把柄,造成巨大的后遗症。如侦查期会见时,吴秀荣告知高律师真实案情:代表林业站刚分配所得的2.67万元补助款立马就已支付林业员工资等公务开支,而非办案人执意歪曲“已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也让他找办案机关说明这情况,而高律师却很严肃训诫吴秀荣:“款用于哪里跟此案无关?不影响定性”以致每份笔录都被记录为“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的严重不真实口供,实际此乃罪与非罪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一审判决主要定罪依据,怎么敢说没关系?(详见一审87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8行,第18页第4-8行)等类似所有基本案情高律师皆装聋作哑,故意隐瞒。
综上,高律师严重失职失责,以致一审、终审败诉直接影响,属因果关系,严重违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给我们合法权益造成巨大而无法弥补的损失,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请社会群众、网友、媒体监督为冤民做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注:本文所言事实,均有客观证据可验证,绝非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