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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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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道已经是第几次看到“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错误表述之后,我开始仔细思考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为什么人们对“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这样的表述十分明确,但到了“生产安全事故”这里就变成了“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非安全生产从业者)而言,要能仔细辨别“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并非是一件易事。而将每年六月作为“安全生产月”,用这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来宣传安全生产,结果却是对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事故”的名称、概念,不甚了解,不得不说这是个问题。
请看:
A《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
B 《安全生产法》
那么,为啥不是《生产安全法》?为什么“安全”到了“生产”这里,就要倒装成“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虽然是一个词,但从语义上看,很明显它们都是组合词,即食品+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其实“生产”本来也该如此,立法的时候,变成《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这样的表述。然而,它却变成了《安全生产法》。我相信在“安全界”,它肯定是被安全同仁们用异样的眼光来看的。正因为在生活中,在工作上,“安全生产”在人们脑海里的撞击率远远大于“生产安全”,导致碰到“事故”时,大部分的人都说是“安全生产事故”,而非“生产安全事故”。
安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这句话令人费解的地方就在于:为什么加强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的却是“生产安全事故”?明明加强“生产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或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才是一板一眼、前后对应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释义: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设备和设施免收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仔细分析安法释义中对“安全生产”的解释可以发现,实际上它解释了两遍:第一遍从“为避免发生……事故,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第二遍从“使生产过程在……进行,到……的相关活动。”
这两种表述的思路都是“为了达到防止和减少事故等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的相关活动”。结合安法规定和执法实践可知,这些措施、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企业管理行为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等政府行政行为。”
所以,为什么要用“安全生产”来代表这些措施、活动,而不是用“生产安全”呢?到底是先有“安全”,再有“生产”?还是先有“生产”,再有“安全”?
为便于理解,此处尚且用“安全生产”这个表述进行分析。安全生产并非古已有之,而是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机械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工厂)的诞生,才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开始进入人们视野的。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农业社会,虽然也有生产活动,但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有了工厂,才有了我们所说的“安全生产”,是因为规模化(需要注意的是,规模不应以从业人员的数量多少来衡量,而应由工业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低来决定。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中,从业人员的数量并不是生产效率的决定因素)、机械化的生产活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导致生产效率、利润的降低,影响资本家的利益,所以人们才开始重视,才提出了“安全生产”。
人们首先重视的且主要重视的,便是工厂里面工人的人身安全。公众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身安全当然也很重要,但只有在危险化学品等特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因爆炸,能量外泄,造成“围墙外”公众们的人身安全损害。而从业人员是在生产一线的,是直面机械设备的人,生产安全事故首先且主要造成损害的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从现实结果来看,极大部分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都是从业人员(这就是主要矛盾)。即,“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出发点,是安全生产的目的地。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至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越来越朝着“无人化”的方向发展,而因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当某一天生产活动不再需要人的参与(实现无人化工厂)的时候,“安全生产”就将退出历史舞台,正如当年它随着工业化的浪潮踏上历史舞台一般。又或者,那时候“安全生产”的含义就聚焦于对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生产资料)财产安全的保障。虽然目前的安法明确对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也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但在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以人员伤亡来认定事故的,毕竟钱没了可以再赚,但人命可是关天啊。
那么,从时代发展进程和趋势上看,是先有了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才有了工业化生产方式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概念,即先“生产”,后“安全”。
从当前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看,同样是先有“生产”,再有“安全”。有的人可能会反驳到,我们在“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达不到安全条件或标准的,就不能“生产”,这不正说明了是先“安全”而后“生产”么?但事实果真是这样的么?
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评估,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提出了“生产”的要求,即行政相对人首先想要的是“生产”,想要制造产品,想要利润,想要赚钱。他不可能首先要“安全”,要安全的话,他可以不开厂创业。因为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因此,应当是先有个体“生产”的需求,再有政府“安全”的要求。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生产活动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而是针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如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才需要,安全评估的标准也是根据行业生产的特点而定,即行业“生产”决定“安全”标准。
以上,从时间先后关系角度看,用“生产安全”代替“安全生产”更为合理。而从语言生动性角度看,“生产安全”较之“安全生产”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利于开展相关工作。
“生产”一词可以作为动词,表达“制造”的含义,而当我们将“安全”做为一种产品时,“生产安全”便含有“制造出安全这种产品”的内涵。这点对于改变人们的观念,加强生产安全工作是极为有利的。在生产过程中,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输出劳动力,制造工厂所要其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同时,也在持续的生产出“安全”这种产品,即,“安全”也是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虽然,他可能是被动的、无意识的、非刻意的。而一旦从业人员出现违规作业、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时,“安全”便断货了,取而代之生产出的便是“风险”,甚至于生产出了“事故”,这个事故就是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生产安全”可以体现出这是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关的工作,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而非仅仅是企业安全员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是生产安全工作者。
当然,与一般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有工业产品(显性的)也有“安全”(隐性的、局部的)相比,企业安全员的劳动成果则只体现为“安全”。毕竟,如果一个厂经济效益好,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生产部门、技术部门、销售部门,很少有人会想到安全员为此做出了多少贡献。但是,无论是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还是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者),他们所生产出的“安全”,是更为宏观的、整体的。比如,企业的安全员要负责组织并记录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负责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这些都是其法定职责,安法第二十二条。),但一般的从业人员就没有这些职责,只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即可。
综上,用“生产安全”来“表述、总结、代表我们所要做好的生产安全工作,达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更为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中的“生产”应作狭义的理解,仅指以工业化、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制造产品的活动。
为什么要专门指出“生产安全”中的“生产”应当作狭义理解?因为按照现行安法的释义:“安全生产”一词中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因为对“生产”的概念是广义上的理解,所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也是广义的,导致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事业单位,便利店、理发店、煎包店、电影院、KTV、洗浴店等经营单位也被纳入到安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显然,这在现实中导致了困惑。
第一,上文已经论证,“安法”是以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核心。那么,在学校里,是学生多还是老师多?在医院里,是医生多还是病人多?学生、病人能看做是学校、医院的从业人员么?显然不能。也就是说,用以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核心的安法来要求学校、医院,是没有抓住主要矛盾的。
第二,我们生活中看到的与医院有关的事故,一是由于医生的错误导致病人死亡(医疗事故),二是病人或其家属暴力伤医,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卫健委介入调查;当发生暴力伤医事故时,是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追责时依据的是《治安处罚法》或《刑法》,而非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法介入调查;同理,与学校有关的事故主要有:教师暴力伤害学生,学生暴力伤害老师,学生暴力伤害学生,对此进行调查的也是教育局。公安局、教育局、卫健委不能依据安法对校园暴力、伤医事件进行检查、处罚。
换言之,在与学校、医院有关的事故中的极大部分领域,安法都没有用武之地。按现阶段的定义,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爆炸导致人员伤亡,或是医院氧气瓶或(危化品)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应急管理部门才可能介入,但这并不是因为是在学校、医院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而是因为“危化品”的特殊性,因为危化品的主管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在现实中,学校校长、医院院长通过危化品条例来重视化学实验室的可能性、实用性远远大于通过安法来重视“安全生产”。(危化品条例可以对危化品储存、使用单位作出专业、具体、精确的规定)
第三,根据工作经验,在目前地方政府每年的例行工作中,地方政府领导一般是在“春节、国庆节、重大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安全生产检查”的名义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工厂、工地很好理解,但以这个名义检查学校、医院就有些奇怪了。因为在实际检查中,并不会依据安法,就安法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检查,(可以说,在一般生产安全执法检查中,几乎所有的检查都是围绕这两条或由其派生出的事项而开展的),更多时候是围绕化学药品储藏室、药剂室(即危险化学品安全)或是消防安全开展检查。有的人可能会说,消防安全也属于安全生产,但根据安法第二条,消防安全属于另有规定,即《消防法》。电影院、KTV,大型商贸市场也是如此,因为它们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才是最主要的安全问题,消防法才更适用,效果更好。
第四,上文已经论证,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趋势是“无人化”,但无论未来科技如何进步,学校、医院、理发店都不可能实现“无人化”。因为教学、治病(做手术)、理头发必须要有人。有的人可能会说,网络教学就可以不用教室,实现教室“无人化”,但对于教育而言,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里只是在学习书本知识么?如何与人相处,学会人际交往,学会在集体中生活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课。所以网络教学可能会蓬勃发展,但它永远不能,也永远不会代替学校的地位;至于医院做手术就更是如此了,可能随着技术发展,未来可能实现由机器人做手术,但手术的对象一定得是人吧?理发店里被理发的一定得是人吧?(宠物医院不在讨论范围内)
第五,执法的可操作性分析。以理发店、煎包店、便利店等商业经营单位为例,如果按照安法、安法释义,这些经营单位绝大多数都违法了。但这不怪他们,因为他们基本上都不具备执行安法规定的能力。试想,一家只有两个理发师的理发店,你能要求他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你能想象执法人员去理发店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检查有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做好记录?这可能吗?这现实吗?这科学么?这合理么?但从安法的法理看,这并没有错,这些单位都在安法的适用范围内,但事实上却是执法不能。
综上,“生产安全”中的“生产”应作狭义的理解。
与此同时,对“生产安全”中的“安全”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包括“人身健康(职业健康)、设备设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看到这里是不是有点熟悉?没错,与之对应的就是国外的ehs。但从现实来看,这一点并未得到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生产安全”在政府工作中扮演何种角色?在整体中处于哪一部分?这是个抽象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将之具化。因为这份报告是对上一年工作成绩的总结和下一年工作思路的梳理,从中可以较为清晰的看到政府是如何理解和看待“生产安全”的。通过查看各地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发现,“生产安全”基本是属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福祉”这一部分,内容多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深入实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这样的总结为主。(有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表述可以说是非常不应该的)
但与之相关的“环保安全”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事实上,环保安全应当是“生产安全”的内涵之一,与“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样,是伴随着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产生的。大部分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问题都是和工厂有关的。从19年“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可以看出,生产安全和环保安全有时是相伴相生的。作为“部分”之一的“环保安全”被凸显出来无可厚非,但作为“整体”的“生产安全”却连一个自然段都不能拥有,是值得深思的。
此外,“生产安全”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有其特殊性的,此处所指的“从业人员”实际上是第二产业的从业者,主要是工厂、工地、矿山等实体经济生产单位,其人身安全更多是受安法的保障。而“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更多的是突出社会治安、扫黑除恶等。即,“生产安全”与经济发展关系最为紧密,但为何会出现在“社会治理”“民生福祉”这一板块中?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有的人会说,纠结是“安全生产”还是“生产安全”有意义吗?不过是文字游戏罢了。但我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正因为在名称上、概念上、本源上出现了偏差,才导致了工作中的种种不畅。
当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已经取得了广大共识。为什么没有说“管安全必须管安全”?就是因为“安全”不是空中楼阁,一定要有前缀,要有所依托。它不只是某一政府部门或个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外)要管的,也不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或个人就能管得住、管得好的。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每一个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队伍,都必须对其主管行业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这支执法队伍同时也是一支“生产安全执法队伍”。但目前,只有应急管理部门内设的执法部门以“安全生产执法”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往往让人误以为只有这支队伍能够执安法,让人误以为这支队伍是专门管生产安全的。
但事实上,按照应急管理部的三定方案,其内设机构安全生产执法局的职责是:“承担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也就是说,这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角色定位只是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者,并不承担所有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虽然它的名字是安全生产执法,但本质上并不是“管安全”,准确的说,是在“管xx行业的安全”。然而因为有这样一支执法队伍的存在,所以只要涉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它往往就要介入,也会导致其他执法队伍的部分执法人员误以为安全问题就是你“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人们会认为,你都叫安全生产执法了,那只要是安全问题,肯定和你有关!
(目前,有的地方“安全生产执法”甚至会简化成安全执法,但你见过“食品安全执法”“交通安全执法”“网络安全执法”简化成“安全执法”么?)这也侧面证明了,“安全生产”这个表述是不妥当的,以“安全”在前,“生产”在后,人们往往只看到“安全”而忽略了“生产”对其的限定,导致“安全”的概念被无限泛化。但“生产安全”就不会,很明显,这词儿就是告诉人们,此处所指安全,仅是“生产的安全”。
有的人可能会说“生产安全”这个表述是狭隘的,但与其说是“狭隘”,毋宁说是专业,而因为专业,所以才能做得更好。
总结两句:1.用“生产安全”代替“安全生产”并没有改变其原有的含义,只是换一种表达方式更利于人们理解和开展相关工作。
2.“生产安全”中的“生产”应作狭义理解,“安全”应作广义理解。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还没颁布,先不探讨其修改内容,仅从名称上,我希望能修改成《生产安全法》。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请叫我——生产安全大侠。(虽然一时半会还有点拗口,但时间长了就好。)


1楼2020-03-02 14: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