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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高机焕这样失职的律师,埋藏吴秀荣冤案多少血泪-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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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吴秀花,是蒙冤受罪者吴秀荣大姐,案发时他32岁,政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党员,原政和县镇前林业站站长,兼镇前镇横坑头村下派党支部书记。本前程似锦,如今却被政和纪委、政和县检察院、政和县法院错误扣上“贪污犯”之帽。这一切很大原因是败福建省宽达(政和分所)律师事务所的高机焕律师所赐。在此,进一步为大家揭露其丑陋行径,请求全国人民来替冤民主持公道,监督、点评和转发。
一、关于高明知无罪案件却给吴秀荣做有罪辩护而提供法律错误的证据,从判决书、同案、谈话录音等证据已体现非常清楚。
1、同案犯吴守礼关于贪污罪的笔录和一审庭审及辩护律师均未认罪,一直到二次二审的终审均做无罪辩护。
2、吴秀荣二审、重审、二次二审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难道这五个知名律师都会傻呼呼的明知有罪之案却辩无罪?显然不符合逻辑和常理,那高不是违背职业道德、操守、纪律还是什么?
3、笔录与录音录像关键内容实质性差异摘要、涉案微信谈话记录、高机焕谈话和通话录音、政和县林业局政林综(2016)33号文件等

二、会见的次数不是认定未失职失责的依据,未会见及时、法律服务过程敷衍了事、贻误案情才是关键。
烦请有关部门不要错误以为高机焕(以下简称高)侦查期会见三次、审查起诉见两次,就草率以见三次不算少的理由来认定未失职失责,因为:
1、侦查期:第一次简单办个委托手续,第二次是来简单了解案情,第三次(5月17日)告知马上取保,高交代“一切出去再说”造成未做任何咨询沟通,结果被骗未能取保,导致5月24日侦查终结日前的5月22日措手不及再次被提审,且是所有提审时间最长一次,贪污罪就做了5个多小时,况且是影响案子最关键的一次完整笔录。(5月22日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一致为证)

2、每次会见,都是吴秀荣和家人多次申请紧急会见后,几周后才前往,而非根据需要而及时,导致吴秀荣未能及时得到法律上求助,这才是关键,以致法盲无知,侦查期笔录被办案人乱制作,导致严重不真实,还有在审查起诉期和法院送达起诉书时压根不懂这两个阶段的重要性,未能懂得什么是排非等法律意识,贻误重要挽救机会,以致最后法院判决以审查起诉和法院阶段未提出排非申请和继续做出有罪供述的错误认定。
三、关于高是逮捕后代理和代理前在纪委和侦查期初期笔录已就认罪情况,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为否定高故意让吴秀荣认罪和故意做有罪辩护的依据。
1、“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委托律师,第一要务当然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地挽回或减少其损失。我们正因不懂法律才需聘请律师,而律师要做的就是依法依规履行应尽的义务,今天揭露高所有问题皆笨属于高职责内应尽的义务,又不是要他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妨碍司法之事;这也非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而是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和违背执业纪律问题。尊重事实,护法维权才是律师应做之事,否则律师职责是什么?
2、退一万步,假设高代理前十几天,笔录已存在被制作严重不真实的认罪情况,然后高代理后,经吴秀荣跟他如实汇报案情和待他了解整个案情后,高得知不是犯罪,难道他只能继续维持认罪状态才算正常和合法?而非及时制止错误行为让错误继续延续? 其行为属于故意扩大和放任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
3、3月11日纪委移交政和县检察院,当天即做完第一份笔录,接着仅过11天南平市检察院3月22日就来审查逮捕做笔录,24日即批捕,当时吴秀荣年轻法盲,同时逮捕之前还未委托律师,完全不懂法和不能明智应对这突来的横祸,故才被轻易的错误逮捕。但并非逮捕后,高再介入一切事已成定论,就无法再挽救。
四、有罪判决虽是政和法院及南平中院判的,但不能否定不是高机焕严重失职失责,未履行委托义务不符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后果。
1、如不是高延误挽救时机、适用法律不当、未重视重要证据材料、提供法律服务错误等严重失职、助纣为虐,岂会那么容易被法院错判得逞?这一切不就是败高所赐的因果关系吗?而且一审、重审主要还是依据吴秀荣一审侦查期的笔录内容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判决书为证),终审判决还依据一审当庭认罪为定罪量刑依据。实际其他证据只是证明把补助款做账外的一个流程和相应材料,而非属于贪污罪的事实依据,属于偷换概念。万丈高楼拔地起,地基不稳谈何建高楼?何况法院错判后,世人皆知,又有几个法院和法官不会极力巩固作出的有罪判决,而让受害者轻易改判而影响自己政绩?以致给上诉和申诉造成更加艰难的后遗症。

2、谁敢说案件经过终审判决后,就一定不是冤假错案?那世界咋还有冤案一说?国家还设市检察院、中院再审、省高院、最高院等申诉渠道干什么?怎么现在冤案改判无罪的案例每天比比皆是?
3、请详看经一审庭审体现的最真实而铁证如山的一审初审判决书,上面能看到高为案件事实和情节到底辩护了什么?再看下吴守礼辩护律师辩护词,两者鲜明对比,结论一目了然。再看下二审,重审,终审吴秀荣辩护律师的众多辩护意见和客观材料,所有这些高有帮忙做过哪些了? 烦请找出来。

五、关于高做有罪辩护是否经过吴秀荣及家属同意,及是否知道认罪后的后果问题
1、案发时即年轻才32岁,又是法盲,即使是成年人和大学文凭,但毕竟隔行如隔山,请问有几个做水泥匠的又能做木匠?如果都懂法律了还多此一举请律师干嘛?何况吴秀荣一直认为无罪,虽然笔录上都是有罪供述,但侦查期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可证明实际吴秀荣一直都是如实供述真实案情,据理力争无罪(侦查期8个同步录音录像铁证为证)。这不能成为冠冕堂皇的经吴秀荣同意。
2、家属更是即完全不懂真实案情,又法盲,岂会知道实际要如何做?只能相信和依靠高委托代理此案,高说什么是什么。当时也不懂他是如此恶劣的律师。
3、无论是吴秀荣还是家属皆不懂认罪后的后果,如果知道一审认罪会被判刑可能,那决不可能轻易上高的当,争取免于刑事处罚,那也是高的指导和意见,而非自愿希望如此。所以冤判后,上诉开始就向法院如实供述真实案情,开始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才有了重审、终审律师和吴秀荣提供无数证明无罪的客观证据。
(注:本文所言事实,均有客观证据可验证属实,其余事实及证据材料请联系提供)




1楼2020-03-18 23: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