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公正性与权威性令人高度质疑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简称CAS)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泳联)一案的仲裁结果,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让中国体育界和孙杨遭遇到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CAS的裁判观点和判罚理由是:该次检查过程中采样小组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运动员即使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可以投诉,但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样品盒。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和销毁密封样本是两回事,因为采取这样的行动会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因此,认定孙杨“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和/或“拒绝提供样本”,并裁定孙杨败诉。该观点貌似冠冕堂皇,展现出CAS的绝对权威,让西方不良媒体和运动员一遍欢呼,也让中国体育迷悲愤交加,更让中国法律界噤若寒蝉、集体沉默!然而,全面了解、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此案漏洞百出,许多仲裁观点和判罚理由与法律、法理、事实严重背离,其结论根本站不住脚,让人不得不高度质疑CAS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面分述如下:
质疑之一
----事实证明国际泳联没有授权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测采样,缘何CAS仍旧认定IDTM取得代理权有权对孙杨进行强制采样?这是CAS裁判的软肋所在。
第一,国际泳联没有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有效授权。首先,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2018年,国际泳联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简称IDTM)签发了一份通用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对其进行了兴奋剂检测采样授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意味着没有直接授权。这是CAS已经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基本事实。其次,授权书没有赋予IDTM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年度通用信函》属框架性文件,其对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的授权,只是宏观性、意向性的,该授权不意味着国际泳联赋予IDTM享有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IDTM仅是个采样公司,没有血液、尿液化验检测设备和资质,不可能代为指挥决定体液化验检测事宜。
第二,IDTM不因《年度通用信函》而自然取得对孙杨的采样代理权。《年度通用信函》虽说确属一个授权文件,但它只是一个缺失授权要素的不完整授权文件,还需在什么时候、对哪些人员以及进行多少次检测采样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授权,只有当这些补充文件或通知到达IDTM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委托授权,而IDTM没能获得这些。也就是说,仅凭该通用授权书不足以证明IDTM已获得了国际泳联对孙杨进行该次兴奋剂检测的采样授权。
第三,IDTM不享有对孙杨进行兴奋剂采样的强制权。IDTM没有获得国际泳联完整、有效的授权,就意味着没有合法取得对孙杨采样的代理权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孙杨不同意接受采样时,兴奋剂检测程序不能启动,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无权以此为依据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即使国际泳联事后对该不完整的授权进行追认或补充送达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的委托通知,也只能弥补IDTM的过失,却不能反过来认定孙杨兴奋剂检测程序违法。
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简称WADA副主任)对此的解释是:“国际泳联向IDTM发放委托采集样本的授权书时,不需要写清楚参与检测的运动员以及检测团队每位成员的名字。因为这比较困难,例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后才会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需要接受药检”。诚然,WADA副主任说的也是事实(注:所列举的赛内检测与本次赛外检测有区别),但该事实却不能因此而否定“IDTM没有得到国际泳联明确的书面授权,因而不享有对孙杨的兴奋剂检测采样代理权”这一彼事实,因为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出彼来。“比较困难”不产生无代理权转变为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CAS根据WADA的这一说辞得出“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之裁判结论根本站不住脚!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简称CAS)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泳联)一案的仲裁结果,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让中国体育界和孙杨遭遇到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CAS的裁判观点和判罚理由是:该次检查过程中采样小组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运动员即使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可以投诉,但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样品盒。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和销毁密封样本是两回事,因为采取这样的行动会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因此,认定孙杨“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和/或“拒绝提供样本”,并裁定孙杨败诉。该观点貌似冠冕堂皇,展现出CAS的绝对权威,让西方不良媒体和运动员一遍欢呼,也让中国体育迷悲愤交加,更让中国法律界噤若寒蝉、集体沉默!然而,全面了解、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此案漏洞百出,许多仲裁观点和判罚理由与法律、法理、事实严重背离,其结论根本站不住脚,让人不得不高度质疑CAS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面分述如下:
质疑之一
----事实证明国际泳联没有授权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测采样,缘何CAS仍旧认定IDTM取得代理权有权对孙杨进行强制采样?这是CAS裁判的软肋所在。
第一,国际泳联没有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有效授权。首先,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2018年,国际泳联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简称IDTM)签发了一份通用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对其进行了兴奋剂检测采样授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意味着没有直接授权。这是CAS已经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基本事实。其次,授权书没有赋予IDTM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年度通用信函》属框架性文件,其对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的授权,只是宏观性、意向性的,该授权不意味着国际泳联赋予IDTM享有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IDTM仅是个采样公司,没有血液、尿液化验检测设备和资质,不可能代为指挥决定体液化验检测事宜。
第二,IDTM不因《年度通用信函》而自然取得对孙杨的采样代理权。《年度通用信函》虽说确属一个授权文件,但它只是一个缺失授权要素的不完整授权文件,还需在什么时候、对哪些人员以及进行多少次检测采样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授权,只有当这些补充文件或通知到达IDTM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委托授权,而IDTM没能获得这些。也就是说,仅凭该通用授权书不足以证明IDTM已获得了国际泳联对孙杨进行该次兴奋剂检测的采样授权。
第三,IDTM不享有对孙杨进行兴奋剂采样的强制权。IDTM没有获得国际泳联完整、有效的授权,就意味着没有合法取得对孙杨采样的代理权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孙杨不同意接受采样时,兴奋剂检测程序不能启动,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无权以此为依据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即使国际泳联事后对该不完整的授权进行追认或补充送达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的委托通知,也只能弥补IDTM的过失,却不能反过来认定孙杨兴奋剂检测程序违法。
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简称WADA副主任)对此的解释是:“国际泳联向IDTM发放委托采集样本的授权书时,不需要写清楚参与检测的运动员以及检测团队每位成员的名字。因为这比较困难,例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后才会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需要接受药检”。诚然,WADA副主任说的也是事实(注:所列举的赛内检测与本次赛外检测有区别),但该事实却不能因此而否定“IDTM没有得到国际泳联明确的书面授权,因而不享有对孙杨的兴奋剂检测采样代理权”这一彼事实,因为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出彼来。“比较困难”不产生无代理权转变为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CAS根据WADA的这一说辞得出“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之裁判结论根本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