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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鑫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诏赏罚。凡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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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与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政和改元,诏江、淮、荆、浙六路共置一员。既而诸路皆置。中兴后,通置提举常平茶盐司,掌常平、义仓、免役之政令。凡官田产及坊场、河渡之入,按额拘纳;收籴储积,时其敛散以便民;视产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职事并归提刑司,钱归行在。二年,始复置常平官,还其籴本,未几复罢。绍兴二年,复置主管。 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职官充。
其后,置经制司,改常


1楼2020-05-13 11: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