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伟31年冤案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原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王常松枉法裁判:
李秋伟案在服刑出狱申诉12年后,2002年2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改判李秋伟无罪。(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李秋伟无罪的判决。
因要求追责,不要国家赔偿,再次遭司法腐败陷害?
李秋伟无罪后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后抗诉下级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李秋伟无罪判决。9年后榆树市法院重新审理,第一次重审(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田利审,判决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决李秋伟有罪,这个判决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序违法给撤销再次发回重新审判;第二次重审(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申家超,和上次重审一样,全部被告人证人不到庭审理后判李秋伟有罪;两次重审全部是不让李秋伟案的主要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参加法庭庭审,严重违反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三)项之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不管什么原因主要当事人的被告人不让参加庭审,都是严重违法的。所作出的判决都是无效的,必须被撤销,重新审判。而且你们还让派出所作出找不到孙晶波的证明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的虚假的鉴定证明材料。按最高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七)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严重违法的。而且你们明明知道孙晶波到庭之后会翻供。故意不让他到庭。两次开庭审理所有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上的质证,两次开庭重新审判严重的违反了旧的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程序违法不监督,这是典型的触犯“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徇私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李秋伟。
电话:18540153360
2020年5月24日
李秋伟案在服刑出狱申诉12年后,2002年2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改判李秋伟无罪。(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李秋伟无罪的判决。
因要求追责,不要国家赔偿,再次遭司法腐败陷害?
李秋伟无罪后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后抗诉下级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李秋伟无罪判决。9年后榆树市法院重新审理,第一次重审(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田利审,判决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决李秋伟有罪,这个判决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序违法给撤销再次发回重新审判;第二次重审(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申家超,和上次重审一样,全部被告人证人不到庭审理后判李秋伟有罪;两次重审全部是不让李秋伟案的主要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参加法庭庭审,严重违反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三)项之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不管什么原因主要当事人的被告人不让参加庭审,都是严重违法的。所作出的判决都是无效的,必须被撤销,重新审判。而且你们还让派出所作出找不到孙晶波的证明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的虚假的鉴定证明材料。按最高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七)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严重违法的。而且你们明明知道孙晶波到庭之后会翻供。故意不让他到庭。两次开庭审理所有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上的质证,两次开庭重新审判严重的违反了旧的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程序违法不监督,这是典型的触犯“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徇私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李秋伟。
电话:18540153360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