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级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积极筹集和管理县级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做好实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工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乡级政府履职尽责。要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职责配置,设置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公益岗位,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要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体系,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乡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