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方案:由于税收征管的要求导致项目申请主体(总公司)和实施主体变更(分公司),在总公司向相应的支出未来无相应的收入,收入成本不匹配;在分公司,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总公司账上,明显不合理,针对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可以做如下处理:
(1)已经完成的事项,如已经购买的材料并在项目上使用,总分公司可以采取转卖的方式,;
(2)已经签订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将合同义务概括转移给分公司,已经开票部分,采取转卖的方式;如果发票未开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完全未执行,合同作废,由分公司与供应商重新签订;不适宜作废的采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