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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业务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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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以当地该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前期以总公司的名义已经购买一批材料以及招投标相关的费用,同时还存在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的部分采购合同未执行完。


IP属地:四川1楼2020-06-22 08:30回复
    建议方案:由于税收征管的要求导致项目申请主体(总公司)和实施主体变更(分公司),在总公司向相应的支出未来无相应的收入,收入成本不匹配;在分公司,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总公司账上,明显不合理,针对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可以做如下处理:
    (1)已经完成的事项,如已经购买的材料并在项目上使用,总分公司可以采取转卖的方式,;
    (2)已经签订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将合同义务概括转移给分公司,已经开票部分,采取转卖的方式;如果发票未开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完全未执行,合同作废,由分公司与供应商重新签订;不适宜作废的采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IP属地:四川2楼2020-06-22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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