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一篇专业性文章 分享一下以供大家讨论。
原题目是《【以案说法】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比利时Jack Chen律师谈美术作品版权》
转载自:http://vitaminbnews.com/2019/04/24/19219/
文章背景:美术作品的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美术作品的抄袭判定一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在美术特别是绘画领域,也讲究临摹,借鉴从而形成自己的艺术作品。 但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特别是发生许多跨国的关于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
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予以讨论,并举例说明如今国际上为鼓励艺术特别是美术创作而进行的立法革新。值得大家予以特别关注。
两件外形相似的美术作品,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
很显然,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凭个人主观看上去像不像的问题。世界美术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流派艺术家之间的学习临摹和相互影响是司空见惯的事,外形相似的艺术品更是比比皆是,并不能够简单粗暴地用剽窃和抄袭来定义。
结论:(摘自原文)判断一件艺术作品是否涉嫌抄袭,还是合理使用或者借鉴,一千个人可能会有一千种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事实上,由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无比复杂性,一件表面上看去并不十分相似的作品,有时候却可能侵犯了另外一件作品的版权,而有时两件看上去完全相同的作品,却不构成侵权(如前述的图十二After Walker Evans 1981)。所以著作权的争议,终究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和范围。我们不能够仅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即对艺术家及其作品做有罪推定。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民主社会,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一件新艺术作品是否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具有创新和变革性(transformative),不是一个简单或肤浅的舆论问题,而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法律问题。我们看到,西方社会的主流观念是,既要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要保护言论表达及艺术创作自由,通过法律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促进艺术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增进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我们看到,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新的艺术表达形式不断涌现,世界各地著作权法的发展同时也在与时俱进。比如日本最近大尺度修改了其《著作权法》,原则上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并且只惩罚明显损害所有者权益的恶性行为29。今年三月,欧盟议会也批准了新的欧盟著作权指令。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11条和第13条30。第11条提出了“链接税”,允许出版商向社交媒体平台和谷歌新闻等内容集成服务商索取许可费;而和艺术家息息相关的第13条,则对网络媒体平台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以确保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在其平台上非法共享。可以设想,未来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会使用图像过滤器等技术手段,而艺术家上传作品将会越来越难。不禁令人深思,新的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对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对艺术创作自由,究竟会带来怎样的深刻影响?
原题目是《【以案说法】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比利时Jack Chen律师谈美术作品版权》
转载自:http://vitaminbnews.com/2019/04/24/19219/
文章背景:美术作品的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美术作品的抄袭判定一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在美术特别是绘画领域,也讲究临摹,借鉴从而形成自己的艺术作品。 但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特别是发生许多跨国的关于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
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予以讨论,并举例说明如今国际上为鼓励艺术特别是美术创作而进行的立法革新。值得大家予以特别关注。
两件外形相似的美术作品,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
很显然,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凭个人主观看上去像不像的问题。世界美术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流派艺术家之间的学习临摹和相互影响是司空见惯的事,外形相似的艺术品更是比比皆是,并不能够简单粗暴地用剽窃和抄袭来定义。
结论:(摘自原文)判断一件艺术作品是否涉嫌抄袭,还是合理使用或者借鉴,一千个人可能会有一千种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事实上,由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无比复杂性,一件表面上看去并不十分相似的作品,有时候却可能侵犯了另外一件作品的版权,而有时两件看上去完全相同的作品,却不构成侵权(如前述的图十二After Walker Evans 1981)。所以著作权的争议,终究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和范围。我们不能够仅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即对艺术家及其作品做有罪推定。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民主社会,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一件新艺术作品是否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具有创新和变革性(transformative),不是一个简单或肤浅的舆论问题,而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法律问题。我们看到,西方社会的主流观念是,既要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要保护言论表达及艺术创作自由,通过法律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促进艺术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增进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我们看到,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新的艺术表达形式不断涌现,世界各地著作权法的发展同时也在与时俱进。比如日本最近大尺度修改了其《著作权法》,原则上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并且只惩罚明显损害所有者权益的恶性行为29。今年三月,欧盟议会也批准了新的欧盟著作权指令。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11条和第13条30。第11条提出了“链接税”,允许出版商向社交媒体平台和谷歌新闻等内容集成服务商索取许可费;而和艺术家息息相关的第13条,则对网络媒体平台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以确保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在其平台上非法共享。可以设想,未来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会使用图像过滤器等技术手段,而艺术家上传作品将会越来越难。不禁令人深思,新的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对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对艺术创作自由,究竟会带来怎样的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