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不的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到国外经商、留学、旅游,其中一部分人在异国他乡遇到了自己一生的挚爱,共同步入婚姻殿堂,在海外结婚生子。由于国外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其国土范围内出生的孩子,出生即拥有所在国国籍(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但是作为中国人,传统观念里有浓厚的血脉归属感,很多中国父母还是选择回到国内,为自己刚出生的宝宝落户。
首先,需要判断出生在国外的宝宝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拥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的《国籍法》,以下三种情况拥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只要是中国公民,父母双方未获得外国居留证,即使出生在国外,在法律上依然拥有中国国籍。
关于双国籍的问题
中国不承认双国籍。我们以美国出生的宝宝为例,宝宝回国上户口应该持旅行证入境,而不是美国签证(如果是美国签证入境就承认宝宝拥有美国国籍),即使在国内上户成功,只要未办理中国护照,持旅行证依然可以在国内正常生活,而且不会影响外国国籍,18岁以后首次入境或者出境必须出示个人护照,此时就需要在两个国籍之间进行选择。
国外出生的宝宝回国上户口需要准备众多的材料,小编以上海地区外国出生宝宝办理户口为例,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国外医院出具的婴儿在国外出生的凭证,在向中国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申请提交材料时,需同步提交国内有资质的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婴儿出生情况的认证文件(领事认证),无法提供的则需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件注意事项:
1、由于各国家表述不同,国外《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由所在医院出具,记录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信息的书面材料,孕妇出院应主动要求医院出具。
2、国外文书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一般需要进行三级认证,包括:该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经三级认证的出生证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给国内公安提交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指的是对记录婴儿基本信息出生纸进行翻译,翻译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不允许出现错译漏译现象。
4、出生证明翻译件必须遵循原件排版,不允许擅自更改关键信息的内容位置,排版应与原件保证基本一致。
出生证明翻译件必须由有资质的正规翻译公司翻译,不允许私人翻译,翻译完成后加盖翻译公司中英文公章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13位编码翻译专用章,提交文件时需附带翻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首先,需要判断出生在国外的宝宝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拥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的《国籍法》,以下三种情况拥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只要是中国公民,父母双方未获得外国居留证,即使出生在国外,在法律上依然拥有中国国籍。
关于双国籍的问题
中国不承认双国籍。我们以美国出生的宝宝为例,宝宝回国上户口应该持旅行证入境,而不是美国签证(如果是美国签证入境就承认宝宝拥有美国国籍),即使在国内上户成功,只要未办理中国护照,持旅行证依然可以在国内正常生活,而且不会影响外国国籍,18岁以后首次入境或者出境必须出示个人护照,此时就需要在两个国籍之间进行选择。
国外出生的宝宝回国上户口需要准备众多的材料,小编以上海地区外国出生宝宝办理户口为例,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国外医院出具的婴儿在国外出生的凭证,在向中国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申请提交材料时,需同步提交国内有资质的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婴儿出生情况的认证文件(领事认证),无法提供的则需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件注意事项:
1、由于各国家表述不同,国外《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由所在医院出具,记录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信息的书面材料,孕妇出院应主动要求医院出具。
2、国外文书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一般需要进行三级认证,包括:该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经三级认证的出生证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给国内公安提交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指的是对记录婴儿基本信息出生纸进行翻译,翻译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不允许出现错译漏译现象。
4、出生证明翻译件必须遵循原件排版,不允许擅自更改关键信息的内容位置,排版应与原件保证基本一致。
出生证明翻译件必须由有资质的正规翻译公司翻译,不允许私人翻译,翻译完成后加盖翻译公司中英文公章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13位编码翻译专用章,提交文件时需附带翻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