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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法律、侮辱正义的法官——彭爱民
控告 人:王中民(称我)户籍地址:山东济宁市经开区(原嘉祥县)马集镇纸房村,系无辜被害人:王华敬之父,为讨公道, 现18年有家不敢归住无定所。电话:13853758973 (邮寄地址:山东济宁任城区济阳街道和欣家园)。
被控告人:彭爱民 系嘉祥县法院(2017)鲁0829刑初126号刑事判决的审判长(下称:彭法官)
一、彭法官:官官相护、死保有罪未判的杀人凶手邓景侠
1、 彭法官明知:杀害我儿子王华敬的主凶手邓景侠有罪未判,昧着良心判决称:“王华敬被害一案已终结”再向法院行政起诉、向有关部门投诉嘉祥县公安局包庇杀人凶手邓景侠就是:寻衅滋事就应当倒判我三年刑,无论我提出多少众所周知的事实和铁证及质疑事项,他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避而不答!法定:杀人的主凶手:邓景侠一日不除、一日不受到法律的追究,无论是任何机关、任何人不管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不能认定为:“终结”,因为这是:法律宗旨、原则、天理!、、、、、、!
2、彭法官即认定:王华敬被害一案已:“已终结”再次强烈请求彭法官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拒不判决释明本案最关键的:“焦点、疑点”问题:“我全家人和邓氏村霸家族无任何瓜葛,他们为王中奎夫妇在我家中垒基石、、、、、、,聚众 到我家打、砸、抢 杀害王华敬的动机!几个凶手!几种凶器!几处致命伤导致王华敬的死亡!请彭法官依法给予:“正面答复书” !
二、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证据何在!法律依据何在!
1、本次刑拘:(1)我没到北京任何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和信访口”上访和非访“。(2)没有京警的”非访训诫书“。(3)更没有”起哄闹事“的事实行为。足以证明我没违反:《鲁公发(2015)35号文件》的规定!没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没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欲加之罪、枉法裁判、一事三罚步步加重,是不争的事实。
2、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王中民犯寻衅滋事罪的时间、地点、谁是被害方!事实证据何在!为什么这法庭质证的焦点、疑点、拒不判决释明!
3、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为什么掉包、篡改了公诉人提供当庭质证并存档的:“济宁市中级法院(2016)鲁行终212号裁定书、、、、、、”。
4、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嘉公对我的监视居住完全符合:“折抵刑期的法律规定、、、、、、”,你拒不折抵我刑期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何在!
5、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经你同意让我签在庭审笔录上的:“本判决与公诉词不符和我的答辩词不符”的字迹现在怎么不翼而飞啦!
6、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经你院送达:真正的最高法(2010)刑监字102号“裁定书”就在嘉祥县公安局为什么不依法提取!你更明知:第二次开庭是嘉祥县公安局两次进京利用不正当关系补来的:最高法(2010)刑监字102号“通知书”是假的,为什么不排除在判决外!
7、再质问一声“人民的彭法官”谁给你篡改:“杨国庆证人、证言”的法外特权!
8、本次刑拘的真正原因;是我村大款邓xx企图强买我发生命案的宅院:“官商勾结”的恶作剧,办案警官到看守所第一次讯问就是强逼我:“无条件地把此大院卖给邓xx就放我、、、、、、”,所以我说是:“欲加之罪、枉法裁判”并无半点虚构和诬告!是不争的事实!
三、 请 求
请求:领导责成:彭法官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拒不判决释明人为的:“疑点”还原事实真相,依法给予:“正面答复书”!
举报人:王中民 2020、5、


1楼2020-09-11 20: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