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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闹纠纷,管辖权商家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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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甲乙双方一旦产生了异议,对簿公堂无疑是大多数商家选择的解决方法。但是,明明可以据理力争维护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被“操作”了一把,输了官司,赔了银子,可就真是太难受了!
今年疫情刚结束,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投资运营临沂沂景假日酒店的苗先生,就遇到这么个糟心事!因为合同纠纷对方是日照市委员会党校,在司法处理中因为管辖权问题被“操作”了一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过是这样,苗先生与党校打官司是输的极为委屈,所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鲁1102民初4262号,原(2020)鲁1102繁简1210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262-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42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本案异地审理。本来是据理力争,结果被无情驳回。
我们依据相关政策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为3000万元以下的民事、商事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5)296号。一、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一)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二)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如合同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它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争议应以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151495.89元,其中租赁合同标的额,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计算(后附租金计算明细表)为32906400元,已超过3000万元。本案被上诉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为38057895.89(32906400+5151495.89)元,更超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3000万元级别管辖标准,故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42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党校与招商引资的投资商之纠纷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同时,中国共产党日照市委员会党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为现任中国共产党日照市委员会书记,日照市两级人民法院均受中国共产党日照市委员会领导。根据相关规定,以中国共产党日照市委员会党校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上诉人苗先生有权就以上理由请求案件受理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本案异地审理。虽然有理有据,符合政策,但是苗先生的诉求还是没有悬念的被驳回了。










1楼2020-09-27 16: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