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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强征了怎么办?什么情况下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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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先生:
  您好,周律师,我们的土地被强行征收了。村民都是靠土地生活的人,没有了土地不能进行种植和养殖,对我们来说影响太大了,您说我们该怎么办呢?

  周律师:
  您好,马先生,先别着急。请问,您和村民们是否签过相关协议呢?
  马先生:
  没有,我们觉得不合理也不公平就没有同意,可征收部门还是强行征收。
  周律师:
  好的,在村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可以和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反应之后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才具有征地权限,而市、县、乡等政府是无权批准征地的。
  马先生:
  好的。征收中,还有一部分宅基地无人居住或者空置,村里说直接收回。请问,哪些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直接收回呢?
  周律师:
  是这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收回重新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3.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4.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与其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
  马先生:
  好的,明白了,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周律师:
  不客气。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IP属地:北京1楼2020-09-28 14:11回复